求才 不得限年齡、性傾向【2007/05/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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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修正》求才 不得限年齡、性傾向 【2007/05/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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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志平、朱淑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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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業務助理,限卅五歲以下」這樣的徵才廣告以後不能再刊登了。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新增雇主及人力仲介機關,不得對招募人力有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的限制,違反者可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考量到擔任看護工的外勞一旦逃跑,對被看護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恐有所危害,修正後的就服法增列條件,明訂如外籍看護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蹤,或在雇主家失蹤滿六個月,且雇主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成功,雇主將可申請遞補外籍看護工。
就業服務法原已明訂雇主徵才不得有性別、婚姻等歧視,昨天通過的就服法修正案,再增列不得有年齡歧視。提案立委盧天麟指出,根據主計處統計,中高齡失業率有增加趨勢,顯示因為年齡歧視而產生的中高齡人口失業問題逐年加劇;立委黃適卓表示,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有必要提出「反年齡歧視」法案讓中高齡者也獲工作權保障。
依現行規定,外勞一旦逃跑且未尋獲,雇主直至原聘僱許可屆滿前都不得另聘外勞,此規定讓許多雇主怨聲載道,立委也一再要求修法解禁,但最後立法院考慮到全面開放外勞逃跑可以遞補,可能衍生雇主、外勞或仲介業者相互勾串,導致非法外勞氾濫問題,修正後的就服法因此只對外籍看護工的遞補作一定條件的解禁。
不過對過去外勞逃跑一旦被查獲,相關遣送回國的旅費及收容期間費用都要由雇主負擔,引發雇主「人財兩失」的抱怨,新修訂的就服法明訂,相關費用改由非法容留、聘僱或仲介外勞者負擔,原雇主繳納的保證金,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修正後的就服案明訂不得對受雇者「性傾向」有所歧視,被同志團體視為一大進步。不過為讓「性傾向」的定義更明確,院會也通過立委吳英毅等提出的附帶決議,明訂不受歧視的「性傾向」,不包括「孌童癖、動物戀、性虐癖及其他病態傾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