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露3點照 女法官判無罪 【2008/03/05 中國時報】
黃文博/台南報導
五十七歲男子王福仁去年在台南市住處,從網路下載兩張有女子裸露三點的猥褻照片,上傳至網路家庭相簿,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被警方查獲。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卅五條妨害風化罪起訴,但法官林臻嫺引用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將王福仁判處無罪。
這也是思想前衛的林臻嫺挑戰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的第二個判決。
林臻嫺 挑戰刑法二三五條
林臻嫺認為,刑法第二百卅五條第一項,在刑法體系中,向來是爭議頻仍條文,如「猥褻」抽象字眼,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從民初講求「男女授受不親」,到今日婦女可上街遊行吶喊爭取「性高潮及性自主」,猥褻兩字概念定義,已不可同日而語。
林臻嫺判決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與性有關圖畫、言論、出版、影音等,除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醫學性、教育性或其他足以刺激、滿足性慾等外,基本上仍應受保障。
針對此案,法官更引用李安所執導「色戒」等電影,也有裸露女子或男子三點畫面,卻從未被認為有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嫌,可知「裸露人體三點」,不必然等於「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
道德強加於人 有違憲法精神
判決認為,若將刑法道德化,或以刑罰強制將少數特定偏狹、潔癖、偽善禁慾道德觀加諸在所有人身上,將使刑法第二百卅五條徒具促進善良風俗之名,並行使嚴格、管制人民有關性言論及思想表達自由之實,將與憲法精神相違;本案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