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經文及釋經看同性戀爭議

袁幼軒:從聖經經文及釋經看同性戀爭議【2012/09/26 基督日報】

全威 / 基督日報記者

基督教界對同性戀議題存在爭議由來已久。很多信徒不禁自問,同性戀教會憑什麼說聖經是不反對同性戀的?同性戀神學的聖經依據又是什麼?信仰正統的教會如何應對其挑戰?

從同性戀毒販轉變成神僕的慕迪聖經學院教授袁幼軒日前在紐約信心聖經神學院開設專題講座,從聖經經文及釋經探討同性戀爭議,讓在場的教牧同工與神學生受益匪淺。

袁幼軒教授表示,聖經作為神的話語,其重要性對教會和基督徒是不言而喻的。但並非所有人讀聖經後都有同樣的認識,同性戀教會是如何利用聖經來支持他們的同性戀神學呢?

袁教授從釋經的角度概括出同性戀神學的本質和問題:高舉個人感受經驗、貶低聖經權威地位,在釋經上往往斷章取義、避重就輕,任意曲解經文以及概念混淆。

袁教授又歸納出一些比較常見的同性戀教會對聖經有關同性戀經文的歪曲解釋,並逐一回應及澄清,以還原同性戀神學的真相。

聖經對所多瑪的譴責不含同性戀淫行?

袁幼軒教授指出同性戀神學對聖經有不少的曲解,首當其衝的是他們認為聖經對所多瑪、蛾摩拉的罪行譴責不含同性戀,這兩城的滅亡全歸咎於「不接待客旅及輪奸」的行為。

在袁教授看來,同性戀教會對此問題的辯解是犯了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及避重就輕的錯誤。袁教授表示他並不否認輪奸及不善待客旅是所多瑪犯下的罪,但這並不完全,因為它還漏掉同性戀淫行的罪。

當羅德在家中款待兩位人形的天使時,所多瑪人包圍了他的住所,要求羅德交出兩位客人,還揚言「任我們(所多瑪人)所為。」

同性戀教會根據聖經原文(yada)把這句話(創19:5)解釋為「去認識、去瞭解」,還振振有詞的表示,“yada”一詞在舊約出現多達954次,大部分都解釋為「去認識」,僅有15次解釋成「發生性關係」。

同性戀還拿以西結書16:49為他們背書,因為這句譴責所多瑪的經文(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是沒有提及同性戀的。

針對這一點,袁教授澄清,若聯繫上下文可以曉得以西結先知在其它經文中間接對所多瑪同性戀的惡行給與譴責。例如以西結書16:50提及的「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就是出自利未記18:20-30,20:13等有關同性戀是罪的經文。

回過頭看所多瑪人要求羅德交人的相關經文,同樣聯繫上下文可以很容易看出,所多瑪人逼羅德交人的目的絕不是為了接待客人,而是要強迫發生性關係(NIV英文聖經比和合本更為直接表達)。

退一步講,就算所多瑪人是因為熱情好客的緣故而來羅德家見人,那麼羅德也犯不著用自己的親生女兒代替那兩個天使拱手交給所多瑪人。簡言之,在這裡把“yada”解釋成「去認識」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此外,還有聲音認為所多瑪人是要和天使發生性行為,以此撇開所多瑪和同性戀的關聯。但袁教授表示這種說法更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從聖經可知當時的所多瑪人根本不知道到訪羅德家的人是天使。

總而言之,同性戀教會把所多瑪和同性戀撇清關係的言論是經不過整本聖經的考驗的。從全本聖經對所多瑪的評論可以清楚看出,所多瑪是惡貫滿盈的城市,同性戀淫行是所多瑪無法推卸的罪行之一。

利未記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設前提條件?

利未記有多處經文(利18:22,20:13)批判同性性行為,但同性戀教會卻表示利未記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是設前提條件的,並未全盤批判同性戀。

在支持同性戀的教內人士看來,利未記18:22,20:13兩處經文其實不是針對同性戀者,而是譴責在聖殿內發生性行為;換言之,聖經不禁止聖殿外的同性性行為。

對此,袁幼軒教授指出該觀點突顯對聖經的任意曲解,以達到美化同性戀的目的。「倘若那種理論成立的話,那麼圣殿外的婚外情也是被聖經接納的。同理,聖殿外發生婚前性行為、人獸交合、亂倫統統是可以的。」

他表示,由此可以看出,同性戀支持者的上述說法是這種多麼的荒唐呢!我們都知道,這些淫行無論發生在哪裡都是罪,不會隨著地點的更改而改變其罪的本質。

還有同性戀教會聲稱利未記(利18:22,20:13)這兩句經文實際針對的是聖殿裏的男妓。袁教授對此表示該說法同樣經不起推敲的。因為,聖經有專門的字(qedishim)來指「男妓」的,但精通希伯來文的摩西卻沒有在利未記那幾句經文使用這個詞。

此外,利未記那兩處經文中用「可憎的」一詞來表達對同性性行為的態度。但同性戀教會卻說,「可憎的」無異於「不潔淨的」,相當於吃龍蝦、刮鬍子及丈夫與處於經期的妻子同房等(舊約指這些為不潔淨的)。

但袁幼軒教授反駁說,該論點是把「不潔淨的」與「不道德(反倫理)的」混為一談,目的是用概念混淆的方式來降低同性戀的罪的嚴重程度。

袁教授指出,在聖經中,「不潔淨的」與「不道德的」是兩個不同的詞,不同的概念。舊約聖經對「不潔淨的」與「不道德的」懲罰有輕有重。

依據律法書,一般而言,不潔淨的罪往往經過數日就可以自行解決變得潔淨。但對同性戀性行為的罪用死刑的方式來懲處。可見,聖經對「不潔淨的」與「不道德的」態度是截然不同的。

神學教授探討:大衛和約拿單是同性戀嗎?【2012/09/27 基督日報】

全威 / 基督日報記者

大衛和約拿單是同性戀嗎?

同性戀教會一個比較流行的說法是,舊約的大衛王與約拿單就是一對同性戀戀人,並拿出一些經文來加以佐證,試圖讓人相信聖經是不反對同性戀的。

一些似乎表明大衛和約拿單是同性戀的經文為:首先在撒下1:26,大衛告白他和約拿單之間的愛,比他和女人的愛情更美好。其次在撒上18:1指出,大衛和約拿單心相契合。

此外,撒上20:41記載了大衛和約拿單二人親嘴。同性戀者辯稱,他們的舉動和同性戀無太大差異。

慕迪神學院的袁幼軒教授針對上述說法回應表示,同性戀教會是透過扭曲大衛和約拿單美好的友誼來支持聖經不反對同性戀的觀點。

袁教授反問說,「難道同性之間的愛只有性愛?弟兄彼此相愛就一定會發生性關係?」其實,大衛和約拿單的心相契合並非指肉體的結合,而是心靈上的結合,用英文表達就是“Became one spirit, not one flesh.”

袁教授還表示,聖經沒有提及大衛和約拿單發生了性關係,相反倒是很多地方表明大衛有太多的女人,他因為和別人的妻子淫亂而遭到神的懲罰。

另外,聖經還提及大衛和約拿單各有妻室,這亦是表明二人都是異性戀者的證據。

耶穌對同性戀議題沉默不語意味持贊同態度?

「連耶穌都對同性戀議題表示沉默,基督徒為何還要強烈反對同性戀?」這亦是在同性戀支持者當中比較流行的觀點。

袁幼軒教授承認在聖經中沒有直接提及耶穌對同性戀議題的立場,但這並不能說明耶穌是支持同性戀的。

假設同性戀支持者主張的「沉默即表示默認」的論點成立的話,那麼耶穌亦是贊同亂倫、與獸交合等淫行的,因為耶穌在這些倫理議題同樣表示沉默。所以,這種假設是荒謬至極的,完全不成立的。

雖然耶穌沒有對同性戀議題表達自己的看法,但縱觀四福音書就可以曉得耶穌是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絕對支持者,而且耶穌在好幾處經文都強調了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神聖性。由此可看出耶穌對同性戀的反對立場。

耶穌把太監等同於同性戀嗎?

盛行在同性戀教會另一個觀點是,耶穌在馬太福音19章12節中提及的閹人(太監)指的就是同性戀,並以此當作同性戀係天生的聖經依據。

袁教授回應說,這句經文(太19:12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且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根本不是在提同性戀,而是耶穌談論單身、守獨身的教導。

他還指出,從文字上看,閹人(太監)的希臘文是Eunuchs,它和同性戀毫無關聯。同性戀教會把閹人和同性戀混為一談表明他們的無知。

此外,回過頭看耶穌這句話,其實還有禁止性生活的勸勉。因為,在耶穌看來,潔身自愛,禁止性生活亦是在守獨身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倘若同性戀信徒認為耶穌這句教導真是針對他們講的,那麼同性戀信徒就要遵守耶穌的教導禁止同性性生活。

使徒保羅對同性性行為的反對立場不容置疑【2012/09/28 基督日報】

從聖經經文及釋經看同性戀爭議(三)

全威 / 基督日報記者

在新約聖經中,使徒保羅對同性性行為的反對立場最為鮮明。不過,同性戀教會卻顛覆這個傳統教導,用似是而非的道理辯解稱保羅從未譴責同性戀的性行為。

慕迪神學院教授袁幼軒日前在紐約信心聖經神學院開設講座重申,保羅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立場是毋寧質疑的。同性戀者唯有在主面前認罪悔改,接受耶穌為個人救主才能承受神的國。

保羅在羅馬書一章提及的「逆性」無關同性戀?

傳統教導認為,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26-27節中就有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其中「逆性」(Unnatural)一詞指的就是同性戀。

不過,同性戀教會卻顛覆這個教導,辯解稱「逆性」並非指同性戀,而是違背一個人的性傾向的意思。換言之,從同性變轉變成異性戀以及從異性戀轉變成同性戀都算是「逆性」的範疇。

袁幼軒教授駁斥說,同性戀教會對「逆性」的重新詮釋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其他希臘羅馬式的寫作者(如柏拉圖、腓立歐、約瑟夫等)在引用「逆性」這個字時,都是指同性戀。

其次,從上下文可以得出,保羅使用的「逆性」一詞確實針對同性戀。因為,羅1:27節提及「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指的就是男同性戀的性行為。

保羅譴責的是戀童狂而非同性性行為?

保羅在林前6:9-10節表達對同性性行為的反對立場。不過,同性戀教會卻避重就輕,聲稱保羅譴責的並非同性性行為,而是戀童狂。

果真如此嗎?袁教授表示,保羅時代的羅馬帝國確實是道德敗壞,戀童(成年男子和小男孩發生性行為)非常盛行,保羅在上述經文中亦確實表達了對戀童的譴責。不過,保羅亦同樣對同性性行為給與批判。

雖然保羅身處的時代沒有專門的名詞來指代同性戀,但這並不表明當時沒有同性戀,更不能說明保羅從未談及同性戀。

袁教授指出,戀童狂在希臘文中有自己的專有名詞,它和同性戀是有區別的。而事實上,保羅在林前6:9-10對同性性行為的批判是以舊約聖經的利未記(利18:22)為依據的。

總之,有充分證據表明保羅對同性性行為是抱持譴責態度的,這是不容置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