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傳染印傭 惡男被訴【2012/09/19 自由時報】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

南投縣一名年近30歲的黃姓男子,明知自己有愛滋病,還與家中印尼籍女看護發生性關係,導致看護感染愛滋病;黃某18日被檢方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罪名起訴,將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重刑。

黃姓男子是在民國98年6月初,經醫院診斷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愛滋病)。他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民國99年間,於住處與印尼籍女看護發生性關係,導致她感染愛滋病;經南投縣衛生局進行黃某與印尼籍女看護的HIV-1關聯性比對分析結果,確認印尼女的愛滋病的確是由黃某傳染給她。

據了解,黃姓男子在未診斷確定感染愛滋病前,也曾與女友發生性關係,且一樣沒有戴保險套;後來得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後,誠實告訴女友,其女友經檢驗診斷,也發現被傳染了愛滋病。惟愛的力量大,其女友並不介意,且他與女友發生性行為時,他並不知自己感染愛滋病,故該部份即不構成觸犯「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面臨5年以上重刑

南投地檢署指出,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即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