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隱病情 印尼女遭傳染【2012/09/18 中央社】

南投縣一名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的男子,涉嫌隱瞞病情與一名印尼女子發生性行為,致對方被傳染,檢方今天將他起訴。

南投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這名男子明知自己在民國98年6月6日經醫院診斷確認感染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愛滋病),竟隱瞞事實,於99年間某日,在埔里鎮住處,與一名印尼女子發生危險性行為1次。

這名印尼女子於去年11月經醫院診斷確定感染愛滋病,案經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函送法辦。

起訴書指出,被告所為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1項,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罪嫌。

檢方說,觸犯這項法條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