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性騷擾情節重大 也可解聘【2012/07/17 中國時報】

林志成、楊毅、洪祥和/綜合報導

學校可不可以解聘性騷擾學生的老師?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今尉表示,依照《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老師一旦性侵害學生,一定會被解聘,而且終身不得在校任教;如是性騷擾,學校教評會可依情節輕重處理,但如認定情節重大,也可解聘。

花蓮縣某國小一名體育老師猥褻學生,但學校認定只是性騷擾,所以仍讓他繼續任教。柯今尉說,性騷擾的範圍非常廣,如是初犯、又情節輕微的話,不見得要解聘;但若是累犯或是情節重大,學校仍可依法將這位老師解聘。

昨天出席記者會的柯今尉表示,教育部相當重視類似案件,只要學校有通報性侵或性騷擾個案,一定會「逐案列管、立即追蹤」,初步瞭解,此案經校方性平會調查後,該名教師的性騷擾已成立,正由花蓮縣政府審查中。

花蓮縣教育處表示,該處接獲校方處理結果,曾函請校方再召開教評會審議本案有否情節重大情事」,教評會決議依「比例原則」,仍維持予行為人「記過二次」的原行政懲處,該處並於六月廿六日函覆同意核備該懲處案。

校方說,知悉後立即通報花蓮縣教育處,次日即邀請專家召開性平會,按規定在二個月內完成調查程序,並要求涉案老師以請假方式靜候調查。性平會調查小組陸續訪談被害學童及家長、相關證人、行為人,在四月間完成調查報告,認定該案件屬「性騷擾」,並決議予體育老師二支小過,懲處完於暑假後再讓老師回學校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