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法草案 考驗台灣人權【2012/06/25 中國時報】

官曉薇

日前陳長文律師撰文支持同性婚姻權,呼籲馬總統應全力推動修法確立同性婚姻的保障;相對於日前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演講時,有位年長律師發表「同志不能繁衍因此允許同志結婚必然亡國」的反對論,陳長文律師的文章更顯得難能可貴。婚姻與成家是作為人尋求其歸屬及溫暖的最基本想望,然而這樣的基本人權,我們卻長久排除了同志。

其實,我們的社會在不久前,也曾因某些人的愛戀與渴望與眾不同而被排擠;例如過去同姓伴侶不論親等關係如何,都曾被排除在傳統婚姻的允許範圍之外。「原鄉人」的鍾理和因與妻子鍾平妹同姓,其結合不被家族祝福,兩人私奔後在山間刻苦生活卻仍恩愛扶持的故事,透過鍾理和的文字描繪,讓後人動容。曾經,中國社會堅信同姓相婚會影響種族的繁衍,於中國律法中加以禁止,之後民法固然將限制刪除,民間社會仍餘留該習俗而造就眾多苦難鴛鴦。

在隔了好幾個世代之後,我們已經難以理解,「同姓」為何不能結婚?同姓結婚影響種族繁衍的反對論證,在如今看來又多麼荒謬?同樣的,反對同志婚姻者也圍繞著同性不能繁衍後代因此不應結婚的論證。但是婚姻之目的係繁衍後代的論述,在現今社會已經不再被當作理所當然。當性別平等運動解構「性與生殖」、「婚姻與生殖」的關連性後,生殖和性在現今社會已經不必然在婚姻的框架中發生。同志間之所以不能生養子女,是社會規範與制度使然,並非本質如此。

又有人說,「同志平權問題不能只靠婚姻合法化」,筆者再同意也不過了,因為同志平權運動原本即在處理各生活領域同志所受到的歧視。然而,只要牽涉到伴侶間的權益,不論非婚之異性伴侶或是同性伴侶在當今皆沒有任何身分的法律框架下,即便要在各伴侶權益相關的醫療、社會保險、或稅法上各個擊破,都會面臨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無以名狀」的困境。根本之道是修改民法,給予同性伴侶或是非婚的異姓伴侶在法律上具有配偶或相當於配偶的地位。

六月中旬丹麥國會通過同性婚姻法,成為世界上第十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我國的性別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將於七月底公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草案。這波公布的草案、連同先前公布之同時適用同性戀與異性戀間的伴侶制度,將成為亞洲史上第一部同性婚姻及伴侶法草案,我們的人權進展是否如我們自我標榜的進步呢?同性婚姻及伴侶法制的立法,才正要考驗我們的政府與公民社會。

(作者為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