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與教授國外通姦 「無法」追究【2012/06/21 自由時報】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某技術學院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偷情,地點遍及海內外,後因MSN對話露餡,鍾妻憤而提出通姦告訴,後來鍾婦對其夫撤告,高雄地院判小三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一千元;至於2人在泰國偷情部分,則依法不罰。

判決書指出,鍾姓教授與徐姓女助理因工作關係熟識,進而發生戀情,自民國98年6月間起,至隔年1月18日止,陸續在高雄、台東、屏東墾丁、嘉義、花蓮等地的汽車旅館、渡假村、酒店或小套房租處通姦6次。

去年1月18日,鍾婦從其夫與徐女學姊的一段MSN對話,懷疑先生偷情,經追問對方坦承上情並認錯,鍾婦憤而控告2人妨害婚姻,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地院審理期間,鍾婦對其夫撤回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徐姓女助理涉通姦部分,院檢開庭偵審時,鍾姓夫婦提出MSN對話列印資料、酒店、渡假村訂房紀錄、自白書,以及登機證影本等證物,加上鍾和徐女坦承部分姦情,法官乃認定犯行,但2人結伴到泰國曼谷旅遊,雖然也曾多次「炒飯」,但因地點在國外,刑法未規定處罰條文,無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