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法/涉加重強制性交罪 7年刑起跳【2012/06/05 聯合晚報】

王聖藜/台北報導

新北市爆發國小男老師性侵男學生案件,偵查婦幼案件的檢察官說,校園性侵案首重保護被害人隱私,偵查過程要極力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不過,有時學生因反抗老師的教導,挾怨報復的情形也有,檢警查案要注重證據的掌握。

老師與學生的關係,是上和下的關係,檢警偵辦這種案件多以利用權勢性交罪論罪,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被害人未滿14歲,則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依法可處加害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不輕。

檢察官指出,校園犯罪預防,靠的是校園自治及宣導,一般而言,校園性侵案件會曝光,都是因學生向師長反映後再通報社工、警政單位後,外部力量才會介入,基本上,檢警難得主動發掘校園犯罪,尤其是屬於隱密性質的「一對一」犯罪模式。

檢方指出,為人師表利用職務犯下性侵害案,如查有犯罪實據,檢察官多會從嚴查辦,甚至如果涉案人有犯罪癖好,還會祭出預防性羈押手段避免再有人受害,不過,現代學生接受新知識的能力強,有些國中、高中職學生會以誣告老師為手段,讓老師捲進官司,相關案例也時有所聞。

因此,偵辦校園內性侵案件,檢警要追訴犯罪之前,必須掌握確實的證據,例如協助被害人取得驗傷證明及蒐集必要的人證、物證,才不會落入誣告圈套,誤入人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