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狼教授 沒被停職 還能上課【2007/04/24 自由電子報】

自由電子報 – 淫狼教授 沒被停職 還能上課
淫狼教授 沒被停職 還能上課
淡江大學再傳杏壇醜聞,1名已婚男教授遭到指控,涉嫌性侵、性騷擾2名女學生。

〔記者黃其豪、林志青/淡水報導〕繼日前一名男老師被控在北市西門町MTV要求女學生為他口交後,淡江大學再傳出另名已婚男老師涉嫌先後在研究室內分別性侵、猥褻班上兩名女學生,部分師生認為校方輕縱,結案後還讓他任教,恐危及其他女學生安全。

淡大表示,案發後校方組成女性成員過半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經多次開會討論,送交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做出不解聘的決議,但涉案老師被懲處這學期不得收研究生、不得聘請女研究助理。

本報月初獨家披露淡江大學一名已婚男老師涉嫌在MTV包廂強迫女學生幫他口交兩次。稍後另有淡大老師投訴,指稱校園內類似案件不只一件,且這樁個案的受害人不只一人。

投訴者說,被指控的這名老師在校園多次猥褻一名女學生,但女學生仍繼續與老師互動頻繁,去年終於演變成在研究室內性侵得逞,女學生的男友看不慣師生關係曖昧,憤而分手。

投訴者稱,事隔沒多久,女學生的新男友小陳(化名)發現男老師將狼爪伸向另名學妹小玲(化名),企圖在研究室故技重施,雖然學妹守住最後一關,事後,周遭知情者均認為不能坐視,讓老師惡行繼續下去。

小陳、小玲於是約這名教授談判,趁機側錄到對話,教授坦承不軌,但仍堅稱是「兩情相悅」情況下,自然發展出的親密接觸,否認以強制手段欺負女學生。

投訴者稱,小玲檢附錄音資料向系所主管檢舉,未獲積極處理,向學校某名一級主管檢舉,仍拖了一段時間,最後在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介入調查下才做出懲處,並要求這名教授立切結書,若再犯將予解聘,懲處明顯過輕。

淡大主任秘書宛同說明,女學生檢舉後,校方查證確有其事,但雙方對於情境描述、個人認知有不同觀點,而調查、懲處均已告一段落,投訴者所陳述的內容與事實有些出入。

校方「縱狼」 老師感嘆

〔記者黃其豪/淡水報導〕台北縣淡水鎮內的幾所大學,不到半年期間,已曝光的老師向女學生伸出魔爪案例,就有3件、4名老師,不當行為還包括學院院長帶女學生上茶室,荒誕行徑一再傳出,教育界人士認為,校方習慣性「隱惡」的處理態度大有問題。

淡江大學幾名教授獲悉又有人向媒體投訴校園醜聞,感慨地說:「紙終究是包不住火。」

淡大一名不願具名的教授說,去年底真理大學爆發系主任在女學生宿舍企圖性侵未遂案,當時淡大某主管暗自慶幸:「幸好沒有被媒體盯上。」話才說沒多久,桃色風暴卻輪到淡大。

這名教授不諱言,各大學都存在著犯桃花劫的老師,光是加害人堅稱「兩情相悅」、因證據不足而結案的大有人在,多數案例都在學校內部調查時就被「搓掉」。

據指出,受害女學生或教職員遭性侵之前,加害人通常會以輕佻言語或模糊的肢體侵犯動作,逐步試探,若未遭明確拒絕,就會變本加厲性侵,等事情鬧大之後,再舉證歷歷推託是「兩情相悅」來卸責。

受害人通常會顧及就學、就業而不敢張揚,而系所仲裁者或受命處理者通常會以顧及校譽、剖析利害得失,安撫受害人,雖然懲處加害人給個交代,但同僚之間通常下手不會太重。

這名教授說,師生之間發生性關係,在杏壇如同「觸犯天條」,是極為不當的行為,無論任何理由都不應該犯,受害人應勇於檢舉,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小法典〉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手指或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性器、肛門,若違反他人意願進行上述行為,即屬強制性交。

至於未達性交程度的滿足性慾行為,則涉及強制猥褻;另不禮貌碰觸她人腰、臀等未達猥褻程度行為,則可以性騷擾防治法處罰。

若以強迫或暴力手段逼迫性交,即觸犯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可判刑3至10年,若是強制猥褻,則可判5年以下。

如果老師利用權勢之便,在半推半就下或利用學生畏懼心理而與學生性交,則是觸犯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可判刑半年至5年,若利用權勢猥褻,則可判3年以下;性騷擾行為最重可判刑2年。(記者劉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