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日韓歐美已實施【2012/04/22 聯合晚報】

王聖藜/台北報導

刑法通姦罪在國內行之有年,有識之士早在20年前即倡議通姦除罪化,理由是以刑事手段介入夫妻感情糾紛,缺乏主動查辦的動機,以法條綁住配偶間的恩情,又過於殘酷,但衛道型立委視修法為畏途,致現今法律仍在,糾紛不斷。

台灣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乃至於歐、美國家如義大利、美國的多數州,早已將通姦罪的刑事處罰廢除,連與台灣同文、同種的中國大陸,也沒有通姦罪,台灣現在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類同,仍將通姦列為刑事犯罪之一。

資深女檢察官表示,通姦罪實務上判得不重,大多以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結案,從沒有聽聞有人為此罪入獄,「用刑罰處罰互信基礎破壞的夫妻,不公道」;年輕男法官說,通姦罪刑事犯罪的成立用在離婚判決民事求償用途者多,「是刑事附帶民事案的一種,刑事處罰意義不符人性。」

不過,儘管連執法者都「不是很重視」這類型的案件,但法律仍是法律,硬梆梆地載明於法典之中,司法警察機關還是得受理「被害人」的報案,所以只要通姦罪存在一天,警察、檢察官、法官就得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