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盧美馨:「人」在加國法例中的定義【2012/03/30 基督日報】

陳盧美馨

全球只有四個國家在法律上不給予胎兒任何保障,加拿大是其中一個。按現有加國法例,嬰兒要完全離開母體後才算是「人」,但安省保守黨國會議員Stephen Woodworth認為這沿襲英國四百年的法例,與現今醫學及先進科技所顯示的大為落後脫節。(請閱諾貝爾獎得主Alexander Tsiaras的影片From Conception to Birth)

Stephen Woodworth上月提出私人動議,要求國會成立委員會,就現今醫學及科技所提供的理據,為加國法例上「人」的定義作重新檢討及辯論,此動議暫定於四月二十六日在國會中有一小時的辯論,然後再作投票。

差不多與此同時,英國醫學倫理雜誌(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刊登了兩名醫學倫理學家Alberto Giubilini及Francesca Minerva共同發表的文章,他們表示既然墮胎在很多情況下都被廣泛接納,亦不須與胎兒的健康狀況有任何關連,又基於他們以為胎兒和新生兒一樣,沒有道德理念,應該不算是「真正的人」(actual persons),只是「潛在的人」(potential persons)。如此推理下去,根據這兩位作者的邏輯,他們認為殺死新生兒和殺死胎兒一樣,無論嬰兒健康殘障與否,都是應該被容許和接納的,他們稱這做法為「產後墮胎」。

如此驚人言論之所以能堂而煌之地出現在醫學倫理雜誌上,是因為法例無視胎兒生存的權利,醫學倫理正在道德滑坡上向著死亡邊緣直衝。現今加拿大墮胎全無法例規限,可在胎兒孕育期間任何階段進行,亦無須申明任何理由,因此胎兒的生存權利沒有任何保障。

此刻,國會若能正視「胎兒是否被定為人」、「他們的生命能否受到尊重和保障」等問題,不獨合乎時宜,更是極其迫切。現國會議員Stephen Woodworth的提案M-312不但受到民間團體和草根市民的支持及新聞媒體的注意,亦在國會中得到其他同僚的認同(請閱http://www.saobserver.net/)。

讀者可上網下載請願書收集簽名,簽名總數只需二十五個或以上,就可請你的國會議員在四月二十六日之前於國會中讀出。署名者不限年齡,只要是加國居民便可。有關請願書規則細節,可參閱官方網站http://parl.gc.ca。大溫哥華居民若收集到簽名,可電郵至triumphatlast@shaw.ca與筆者聯絡,以代呈遞國會議員。多少簽名無拘,只求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