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合法」性行為之爭【2012/03/16 華爾街日報】
一群六十多歲的印度男人公開討論哪些是「合乎天性」的性行為、哪些則不是的場景可不常見。然而,隨著有關團體針對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一項標誌著同性戀權利取得重大進展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這一場景正在印度上演。
德里高等法院在2009年裁定《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第377條違反了憲法,而且侵犯了平等權利和個人自由。該條法令禁止人們進行「違背自然法則的性行為。」
Manan Vatsyayana/Agence France-Presse/Getty Images2009年10月27日,印度設計師Suneet Varma在印度一次時裝周上親吻演員Amrita Rao。該項裁決使得同性性行為以及異性情侶或夫妻之間可能會被列為違背自然法則的性行為獲得了合法地位。
兩年多過去後,在一些反對同性戀的宗教團體對這項裁決提出質疑之後,該案件被提交至印度最高法院裁決。由於「違背自然法則」這句話本身並沒有詳細定義,其具體包括哪些性行為也未一一列出,雙方律師的諸多討論也就圍繞著哪些性行為要予以禁止展開。於是,「雞姦」和肛交等此類詞語在討論中不斷出現。
一些為維持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裁決進行辯護的律師正努力證明,姑且不論其他事項,僅「違背自然法則」這句話就非常含糊,無法以一種客觀的方式來界定這個標準。這些律師認為,如此說來,(原來的)法令造成了歧視並且違反了憲法。他們可能還會提出,關於什麼是正常或自然的事物的看法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改變。
與此同時,宗教團體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可以借助邏輯和人類解剖學知識來界定「違背自然法則」這句話。
2月29日,一個名為Trust God Ministries的宗教組織的代理律師K.拉德克里希南(K. Radhakrishnan)向法官表示,他們應當瞭解一下各類人體器官用於維持生命所具備的必要用途。
拉德克里希南說,「就肛門來說,它是人體消化系統的末端,是排出代謝廢物的通道。」
他還向法庭表示,同理,嘴巴是用於進食的。在3月1日的聽證會結束之後,他在一次簡短的聊天中也談到嘴巴可以用來「說話」。
他說,「這兩個器官完全不是用於性行為的,如果你出於這個目的來使用這些器官,那就是濫用身體(器官)。所有這些事情都是自然注定的。」
照此說來,那麼接吻屬於違背自然法則還是合乎自然法則的行為?通常說來,它並不是用以消化食物的行為,也不是維持生命的必須。如果依據拉德克里希南建議的方式來解釋第377條法令,將其中的邏輯推向極端的話,那麼接吻也會成為違法行為,更別提律師們正在六號法庭討論的其他行為了。難怪直到不久前寶萊塢的電影還在迴避接吻鏡頭。
法官們是否會受到該論點的影響?印度民眾恐怕要等到2013年12月11日才會知道結果了,屆時最高法院的高級法官G. S.辛赫維(G. S. Singhvi)也到了退休之日。在印度,法官們將具有爭議的裁決推遲到臨近他們退休的前一天左右,這種行為並不在少數。到那時,辛赫維法官或許會萬分高興地與這個案件「吻別」。當然,這只是字面意義上的吻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