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爭婚權獲准上訴終院【2012/03/02 香港成報】
核心提示:本港首宗變性人爭取婚姻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於前年被裁定敗訴、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去年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再遭駁回。W昨再申請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准。上訴庭認為,變性人能否結婚,牽涉重大和影響廣泛的公眾利益,要終院作終極裁決。
【記者陳超銓報導】本港首宗變性人爭取婚姻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於前年被裁定敗訴、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去年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再遭駁回。W昨再申請將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批准。上訴庭認為,變性人能否結婚,牽涉重大和影響廣泛的公眾利益,要終院作終極裁決。
牴觸《基本法》《人權法》
資料指,獲法庭保護身份的W小姐是本港永久性居民,年約30多歲,出生時是男性,2006至08年前在公立醫院及泰國接受多次變性手術。而入境處亦在她的身份證上的性別,由男改成女,一切都獲政府承認,但當W要求登記結婚時,卻因為出世紙上的性別仍是男性而遭拒絕。W的律師指出,香港是一個文明及發達的城市,鄰近地區及國家,已經准許變性人與同性結婚,但香港卻不可以,是剝奪了他們的合法婚姻權利,又強調W在香港土生土長,不會選擇到其他地區結婚。如果現行婚姻條例中的「女」及「女方」,不包括變性人,則有關法例已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結婚權和私生活權,牴觸了《基本法》和《人權法》。上訴庭強調,准許變性人結婚對社會有很大影響,現時社會對變性人婚姻,及變性人定義未有共識,希望今次個案,可以引起社會討論。上訴庭早前指出,婚姻登記處沒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基本法》中的婚姻關係,是與生俱來的異性婚姻,而不是變性後的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