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未成年 痴漢或摸或做或看 可囚1年【2012/02/29 蘋果日報】

律師謝岳龍表示,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法律上均屬共犯結構,他們如果知道女主角小雨未成年,且辦理痴漢列車媒介性交易有獲利,可能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單純仲介小雨與其他男乘客性交易,本身並無獲利,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謝岳龍說,如果主辦人及工作人員不知小雨未成年,但舉辦痴漢列車意圖營利,則可能犯《刑法》231條媒介性交易猥褻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而如果在過程中,有打開車門或車窗,意圖供人觀覽在車廂內雜交的行為,那有可能會犯《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可處1年以下徒刑,縱使沒有意圖營利,也可能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

不知情者罰鍰3萬

而參加這次痴漢列車的18名男乘客,有人僅單純觀看,有人則在現場忍不住打手槍,有人只有摸小雨、有人則是直接發生性關係,這些人是否涉及不法,謝岳龍認為,必須要看他們知不知道小雨是否未滿18歲,如果他們知道小雨未成年,且出錢參加這場派對,又完成這趟痴漢之旅,在實務上的見解,即使沒發生性關係,但與發生性關係者均屬共犯結構,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2條2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乘客不知道小雨未成年,但都有出錢參與,那都有可能犯《社維法》,可裁罰3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呂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