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性愛趴 刑重且可被公告【2012/02/28 中央社】

有人包下台鐵車廂在內舉辦性派對,警方查出性派對主辦人向參加者收費,且女主角還未滿18歲。法界人士說,主辦者不但刑責不輕,還可能面臨罰鍰及遭公告等行政罰。

全案因連日報載,指網友po文,描述2月19日向台鐵包下客廳車車廂辦「1女戰18男」性愛派對,引發社會重視。鐵路警察局調閱相關資料後,查出活動由蔡姓男子辦理,他要求參加者將錢匯入自己的帳戶。當時約有18名男子參加性愛派對,而女主角竟是17歲多的高職中輟生。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表示,雖然當事人都否認從事「性交易」,僅承認是男歡女愛的性派對,但主辦者要求參加者匯款,參加者也匯了錢,就很有可能構成性交易的對價。

刑法第231條對意圖營利而媒介男女性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則規定,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而犯,刑度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辦者恐吃上非輕刑責。

至於參與性派對者,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可能吃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官司。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律師黃文明表示,除刑責外,主辦及參加性派對者,還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同時被處高額罰鍰。特別是兒少福利法還規定,媒介兒少性交,除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這些後果恐怕當事人始料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