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婚約改簽契約 法國伴侶制十年破百萬人【2012/02/15 全球中央】

By HCY

法國的伴侶制(PACS)有95%是異性伴侶,少了婚姻的繁文縟節,卻可享有與夫妻類似的稅務優惠及其他保障;但只要一人想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此契約,則是最被衛道人士詬病之處。

文/蔡筱穎 (中央社影音新聞主編,曾任中央社駐巴黎記者)

「我選擇PACS(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公民結合契約」,簡稱 PACS),實在是因為別無選擇。」法國在台協會的官員毫不掩飾他的同性戀身份,對於同性戀者被婚姻制度排除在外,只能選擇PACS,也不無無奈。

來台灣旅遊的克勞德,剛結束他最近疲於奔命姪女或是外甥的PACS慶祝酒會,他們在慶祝會中的發言都很一致:這是結婚前的嘗試,我們現在沒錢辦大型婚禮,而PACS讓我們立即就可享受稅務上的好處。他們也不諱言:未來我們也許會結婚,如果試婚不成,分手也簡單乾脆不麻煩。

對於自己60歲的這一代,不是結婚、同居就是離婚,克勞德雖然難以苟同只要一人想要就可以解除PACS,卻羨慕現在的年輕人對於自己的人生大事,多了一種比同居多一些「名分」,卻比正式結婚少一些約束的PACS選項。

非婚生子女多 催生法國伴侶制

這個「全新的、與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並行的另類二人生活組織模式」,是法國運作了200多年的《拿破崙法典》中,除了「婚姻」和「同居」以外的第三種伴侶關係形式,而它的立法通過,曾讓整個法國社會都為之激動不已,左右兩派劍拔弩張,天主教會和衛道之士鳴鼓攻之,終於在1999年,開創了全世界另一個新型式的家庭模式。

兩人共同生活模式的全新嘗試,主要是為回應法國社會兩個現實問題,初始源自於同性戀運動,尤其80年代令人聞之色變的愛滋病,引發因同性伴侶死亡必須面對的各項法律關係適用問題;另一則是普遍存在於法國社會的非婚同居現象,畢竟新生兒當中,52%為非婚生子女。

為避免引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PACS的立法涵蓋包括同性和異性伴侶,只是,立法者萬萬沒想到,到了2009年,PACS施行後的第十年,有17萬5,000對的伴侶選擇締結PACS,其中,95%是異性伴侶。

伴侶制享有的權利近乎婚姻

法國國家人口統計研究院(INED)指出,PACS實施初期,同志伴侶的確十分踴躍,1999年佔PACS的42%,不過同性伴侶PACS的比例卻逐年減少,2000年還有25%,2009年降到6%,男同性戀則佔三分之二。異性伴侶則逐年增加到PACS的行列,尤其大受年輕人的歡迎,多為城市裡教育程度高(幹部佔26%)、還沒有小孩的年輕人(50%)。

2008年,法國結婚的人數是PACS人數的兩倍,2010年2月8號的最新公佈數據,結婚與PACS人數比例已經是24萬9,000對與19萬5,000對的差別了。

目前法國的結婚制度只限異性伴侶,而類似合夥人的「同居」,在法律上只是一種「事實狀態」。「PACS介於婚姻和同居兩種制度之間,簡單得多」,30歲的艾麗絲說,結婚要長期準備,邀請親友找宴會場所,不只耗費心力而且要花大筆錢,而且法律對婚姻的權利義務規範繁多,至於同居既沒有保障也不互負義務,「我們到法院簽PACS,前後只有十多分鐘,小型的慶祝酒會也比較溫馨」。

2005年的稅務改革,使得PACS伴侶在租稅法上的地位已等同於婚姻配偶,雙方可以享受夫妻繳稅制度,採取共同繳稅,這也符合了法國法律規定的PACS責任與義務,「相互提供物質上的幫助」。不同於結婚,若是沒有簽署婚前財產合同,將自動實行婚後財產共有制,PACS則是共同生活期間各人增加的財產屬於各自。

此外,與結婚的人享受相同待遇的還包括,PACS一方可以作為另一方的家屬,享受其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可依法國《勞動法》規定,僱主應儘可能將夫妻雙方的長假安排在同一個時期,還有許多年輕人為了求得職業上的方便而簽PACS,教師們就是一例,伴侶調職或伴侶相隔太遠,若是有法定的伴侶身份就可順利申請調職。

執達員敲門才知:小孩的爹解約了

PACS制度使得法國官僚制度中最繁文縟節的行政程序都簡化成一紙契約而已,不過,它最令衛道者詬病,但也為崇尚自由無需婚姻承諾的年輕人最趨之若鶩的,莫過於契約的解除。

為了避免婚姻制度下,反目成仇的怨偶曠日持久又殘酷的離婚大戰,PACS法律規定了雙方合意解除、單方提出解除、雙方或者一方結婚以及締約人死亡或遭受監護的情況下,PACS將告終止,像簽約一樣,只需十幾分鐘,雙方到締結契約的法院做一個簡單聲明即可。

即使兩造不能就解除契約關係達成一致,也沒有必要像離婚制度規定的那樣提出一方有過錯的事實,單方完全可以在任何時候片面提出解除PACS,凱薩琳就是在早上9點執達員到家的時候,才知道他是來宣告小孩的父親單方提出解除PACS,讓她意外萬分。

PACS雖然有解除手續簡便分手無負擔的優點,不過,如果雙方不能以和解的方式解決財產分配或是孩子的問題,必須向負責家庭糾紛的法官求助,通過法律途徑決定細則。

締約伴侶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居所支付費用而產生的債務也要承擔連帶責任。至於繼承權,PACS的簽訂不會給簽約的伴侶帶來任何的繼承地位,除非訂立遺囑。

有伴侶終究仍走入婚姻

法國國家統計及經濟研究所(INSEE)2010年公佈累積有100萬人簽署PACS。做為第一個承認同性戀的法律,PACS首開不再仇視同性戀的風氣,但就PACS在法國社會廣被接受與採用的情形看來,是否威脅到婚姻制度?

2010年右派議員就家庭政策提出的建議中,要求確立異性婚姻制度的不可取代性,對PACS的補助要有所區別和限制,此言一出,立刻遭到抗議,理由是,許多簽署PACS的人最終都是邁向結婚之路,實在無須多此一舉,這只會益加突顯議員們的保守而已。不過,也有議員還再為PACS繼續加碼,爭取更多權益。PACS得到社會承認與法律保障,似乎是伴侶們不再以結婚為唯一理想方式的最佳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