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二三事╱胎兒性別封口令【2012/02/10 聯合報】
張耀懋
很難想像,少子化的台灣,懷女嬰還要承受這麼大的社會壓力。過去幾年台灣男女嬰比例多在1.08、1.09間,也就是說,每出生100名女嬰,也同時誕生109名男嬰;自然情況下,平均應只出生103名男嬰。
防制墮胎下禁令
胎兒性別失衡,這對未來社會衝擊太大了,衛生署近年來著力頗多,其中包括「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民眾揭露胚胎或胎兒性別。」
因為衛生署認為,「管制告知是防制墮胎的重要一環。『知道性別』是決定墮胎的必要過程;韓國、印度、中國大陸有嚴格禁令,且最近歐盟兩性平等委員會也決議,將禁止歐洲醫師向準父母告知嬰兒性別。」
「禁止告知性別」的邏輯不難理解:不知胎兒男女,就可以少掉一些「性別選擇式」的非法墮胎,這因果關係必然成立,邏輯與「只要不吃東西,就不會噎著」的推論相通。
搬出他國當後盾
所以衛生署還找了韓國、印度、中國大陸背書,甚至歐盟來相挺,「禁止性別告知」似師出有名。這禁令也在婦產科醫師與準父母間炸開,孕家抱怨連連,婦產科醫師也落得裡外不是人。不過,好像「全世界都快這麼做了!我們有什麼好吭氣的?」
相關法令未提及
這封口令是世界趨勢嗎?面對衛署這麼大陣仗,還得一番抽絲剝繭。先看各國趨勢,從衛生署公布資料即可發現,包括加拿大等國的禁令,較類似「禁止人工生殖時,胚胎植入前的性別篩檢。」白話說來,就是人工生殖者,不能只挑男或女胚胎放到肚子裡。這種做法,在絕大部分國家都明文禁止,禁止「只撿要的,放進籃裡」。
再來是禁止「把不要從籃裡拿掉」。大陸因「一胎化」政策成為這類禁令的指標,其相關法令是在《母嬰保健法》第32條及實施辦法23條;不過,條文內容是「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鑑定。」
這兩大類的禁令,根本看不到「禁止告知胎兒性別」的相關條文。
決議文獻非歐盟
不過,衛生署最後再抬出「歐盟禁令」這大咖,令人不敢小覷。歐洲國家對胚胎權、人權等各種權利的尊重與討論,常執世界牛耳;相對地,告知義務與知的權利的保障與規範也很嚴密。
因此,所謂「歐盟兩性平等委員會決議禁止醫師向準父母告知嬰兒性別」云云,就耐人尋味了。
細察歐盟相關團體網頁,尚未查到相關發言,倒是在「歐洲評議會(Council of Europe,或譯歐洲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有類似文件。
歐洲理事會是與歐盟不相隸屬、且沒有直接關係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底下只有兩個正式組織,外交部長委員會和歐洲理事會議會,這也和歐盟(EU)轄下的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功能與角色不同。歐洲理事會議會的權力僅及於調查與建議。
不過因和各國政黨的緊密關係,特別是它所提出的人權建議,時被歐盟列為重要參考。
就可能查及的文獻,有關胎兒性別的決議文獻,應是歐洲理事會下的議會於2011年9月16日的文件,並非歐盟提出。
是女是男不准說
這份編號為12715號的文件,第8.6點有具體建議:「所有相關公共機構應該對在此領域醫事人員發布作業準則,要求他們依現行法規提供胚胎及胎兒性別資訊時,不論胚胎性別為何,均需以正面、積極態度告知。」換句話說,他們不可以說「很抱歉!寶寶是女(男)的」這類喪氣話。
2011年10月3日大會決議文,則關切阿爾巴尼亞等四國,因為這四國的性別失衡已到「令人擔憂的地步」。要求有關當局加強醫護人員對性別篩檢及其危害的認知訓練,更要努力「提高婦女社會地位」。
再回到「胎兒性別封口令」的議題上。這些文件並未建議該會員國立法禁止醫師告知胎兒性別,反而是教導醫師以更正面的態度面對胎兒性別問題。
性別平衡別過當
性別平衡是一項偉大的社會工程,但過當的手段,不會因為目標神聖而變成正當,更不會因理想崇高而變得偉大。
「告知胎兒性別」和「墮胎」行動間,還是有一段極遙遠的距離。
諮詢/中央研究院台史所副所長劉士永、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蘇彥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