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申覆核警打壓集會【2012/01/30 星島日報】
本報記者彭嘉賢香港報道
警方被指去年接二連三利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打壓」示威及集會,以舉辦團體未申請娛樂牌照為由,逼使活動「腰斬」,受影響團體包括去年五月在銅鑼灣行人專用區以跳舞表達反歧視信息的同志團體。有集會人士首次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方執法方針,指集會期間加插舞蹈不算「公眾娛樂」。高等法院將於下月七日開庭審理是否受理其申請。
案件申請人為二十歲男同性戀者T先生,他獲法庭批准將身分保密。去年五月十五日,他參加同志組織主辦的「國際不再恐同日」,在搭建的舞台下欣賞台上示威者以不同形式表達反歧視同性戀者的信息,其中一節為原定二十分鐘的舞蹈,但舞蹈開始五至十分鐘後,警方突指主辦單位沒有申請娛樂牌照,要求立即終止舞蹈,負責人被逼照辦,現場噓聲四起,雖然餘下活動可以繼續,但現場氣氛變得了無生氣。
T的代表律師韋智達批評警方的行動濫權。T爭拗條例中的「娛樂」、「公眾娛樂」及「公眾娛樂場所」,認為應該給予狹義解釋,根據牛津字典,「entertain」意思是「to interest and amuse somebody in order to please them」(令人引起興趣、歡樂及感到高興),但當日跳舞之目的並非要令人感到歡樂。此外,T指條例將「公眾娛樂」定義為「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而不論是否收取入場費」,銅鑼灣行人專用區是任何公眾人士皆可經過及停留的地方,毋須「入場」。T認為警方的行動不合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香港巿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於一九一九年制定,香港大學法律專業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條例草擬時之目的,絕對不是用作針對遊行示威,法庭在詮釋條例時,應該尊重示威自由。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出,集會自由是《基本法》所保障的權利,《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確保娛樂場所的走火通道及消防安全,若以此來限制公眾表達自由,在憲法上有值得爭拗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