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 防愛滋器官誤植【2011/12/07 蘋果日報】
訂「台大條款」須完整病歷才能手術
【蘇聖怡、陳麗婷╱台北報導】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震驚各界,為了避免相關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會昨天通過有「台大條款」之稱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案,規定醫院摘除器官時,必須同步將完整的醫療紀錄,記載於捐贈者的病歷,並提供給器官受贈醫院,受贈醫院取得報告之後,才能進行移植手術,藉以避免因為口語傳達有誤,再度發生悲劇。台大:會再討論
台大醫院發言人譚慶鼎則聲明,院內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在了解修正案詳細內容,之後會開會討論,如果有任何問題,會透過正式管道,向立法院以及衛生署等相關單位陳述意見、討論。
「改善流程疏失」
今年八月,一名感染愛滋病毒的患者病故後,不知情的家屬同意將患者器官捐出,台大醫院卻因口頭傳達有誤,誤將此名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給五名病患,造成五人都有感染風險。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案修法,規範捐贈者的醫療紀錄必須完整記載於病歷表,並且交由受贈醫院,才能進行移植手術,昨順利在立法院通過;黃淑英說,這是為了改善過去器官移植的流程疏失,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此外,為了推動器官捐贈,立院昨也三讀通過民眾若有意願捐贈器官,除簽署現行器官捐贈同意卡外,也應該直接註記在健保卡上,讓醫療院所可以更快速了解捐贈者意願。
健保卡註記器捐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昨天表示,以往民眾即使在健保卡加註器官捐贈意願,仍不具法律效力,修正案通過後,健保卡註記具有與器官捐贈同意卡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