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路 》 學生性愛自拍照上網未加密 萬人瘋狂點閱 [2007/05/03 法源法律網]

法源編輯室 / 2007-05-03

一名男高中生將自己和大學女友的親密照放上網路相簿,卻因沒有加密,被網友無意中發現,結果在短短一分鐘之內,傳遍網路。造成兩人性愛姿勢照及女方上空裸照,至少有兩萬人點閱的狂潮,照片甚至被轉載到色情網站。

五月一日凌晨二時六分,網路討論版出現一名網友貼文「為什麼?為什麼?」,說有個傢伙在網路相簿上,放了自己跟女友的性愛及女友上空裸照,卻不上鎖,實在「羞羞羞」,並將相簿網址公布出來。雖然文章僅出現一分鐘後,作者就自動刪除,但就在這一分鐘內,已有多篇文章加入討論,看到訊息的人立刻點到網路相簿去看,相片也已迅速傳開。討論版版主為避免事情擴大,立即全部刪除所有關於這個議題的負面討論文章。

這對「姊弟戀」情侶各有一個網路相簿,此次親密照內容兩人各擁有「一套」,男方還打著「體育館激情照」標題,且未加上任何保密措施。女方則以自己的生日為密碼,因密碼太簡單,一下就被網友「試開」。這組激情照有十多張,場景是在一間有洗手台及鏡子的殘障廁所裡,從兩人都穿著衣服合照,脫到裸露上身親吻、女生裸身蹲地露毛、面對鏡頭噘嘴裝可愛,還有女前男後對著鏡子做愛、事後女生赤裸獨照,看得出是由女生掌鏡。這些照片眼尖網友發現,一「發」不可收拾,男主角的部落格點閱率立即急速飆高,不到一個小時後,男主角察覺事態嚴重,趕緊刪除照片,但為時已晚,照片早就被網友另存新檔複製,透過點對點交換軟體(P2P)軟體分享出去。

法界人士表示,男高中生和大學女友將親密照放上網路相簿,本意是自己欣賞和觀覽,卻因忘了加密,或密碼太簡單遭破解,不但引發網友瘋狂點閱,更造成隨手轉寄、轉貼的浪潮。雖然兩位當事人是被點閱和轉寄的「受害人」,但二人形同「不設防」張貼性愛等親密照片,已經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身為男主角的高中生,還未滿十八歲,且照片是由女友拍攝或張貼,刑責更重。

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物品,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女方引誘男方拍攝,依同條第3項,更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只是單純張貼,依同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轉寄和轉貼「姊弟戀」親密性愛照片的網友,也都要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等規定負起刑責。另,網友下載圖片,雖然還沒有轉寄、轉貼,倘若經證明有轉寄意圖,依同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張貼情色照片供人觀覽,或有轉寄、轉貼行為,全部都已觸法,值得網友深思和注意,避免刑罰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