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隔褲口交 拍下觀看…判賠31萬【2011/11/22 聯合報】

鄭惠仁/台南報導

嘉義縣某國中一名學生午睡時勃起,林姓學生竟然硬脫下對方長褲,隔著內褲口交,許姓學生用手機拍下畫面並傳給其他同學觀賞。案經被害學生與家長訴請賠償,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此種行為已侵害到被害學生的貞操、名譽權,侵害到家長教養與保護孩子的親權,判決兩名學生與家長共應賠償31萬元,且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被害人去年5月6日上午第一節下課時趴在桌上小睡,睡醒後生殖器勃起,林姓學生發現後強行脫下對方的外褲,隔著內褲口交。當場有多名同學圍觀,許姓學生拿起手機拍攝過程,事後把檔案畫面傳給其他學生觀看。

被害學生家長除訴請偵辦,並向兩名學生及家長求償,要求賠償孩子的心理及名譽損失,及他們所受到的損害。一審判決林姓學生與家長應賠償被害學生20萬元,被害學生的父母各3萬元;許姓學生與家長應賠償被害學生3萬元,父母各1萬元。

兩名學生的家長提上訴,辯稱只是同學間的嬉鬧,林姓學生沒有含被害人的生殖器,是用塑膠繩吊住,即使有含住也僅是一秒鐘,又隔著褲子,並不構成強制性交;手機拍攝的檔案畫面已經刪掉,沒有散播。

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姓學生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制性交,侵害到貞操權;許姓學生把畫面傳輸給其他同學,則侵害到名譽權;被害人父母的親權也受到侵犯,兩名學生家長沒有負起管教責任,也要連帶負賠償責任,一審判決的金額合理,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