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主要針對嫖客處罰 不知恩客未成年 30歲賣春女無罪【2011/11/15 中國時報】
胡欣男/桃園報導
卅歲黃姓女子去年被警方查獲,與十七歲黃姓少年以二千八百元性交易,應訊時黃女驚訝嫖客竟未成年,直呼倒楣被依違反兒少法移送。桃園地院認為,我國並非禁娼的國家,且兒少法主要針對嫖客處罰,況且少年外表成熟看不出青澀,昨判黃女無罪。
黃姓女子(另案已於桃園女監執行中)去年在龜山某護膚店上班,業者採掛羊頭賣狗肉方式經營,要按摩女郎誘惑男客,再帶到隔壁民宅公寓內做全套性交易。黃女與少年談妥二千八百元性交易,店家抽一千元。
龜山警方監控該店許久,當天恰好有警方在對街埋伏,發現少年先進入按摩店,之後又與黃女牽手走進隔壁公寓三樓,直覺有異。一小時左右,警方衝進公寓臨檢,當場查獲交易完的黃女與少年,警方還在黃女的包包內扣得廿九個保險套與店家名片等證物。
黃女應訊時,驚覺眼前挺拔的恩客竟然未成年,「完全看不出來,我以為他廿三歲左右!」警方仍以違反兒少法移送,檢方並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針對嫖客處罰,黃女並非犯罪主體,不應以兒少法論罪。另外,少年作證時表示,他當時沒念書已在上班,當天穿便服,沒跟黃女聊到年紀;法官也認為,一般性交易燈光昏暗,少年外貌看不出未成年。
特別的是,判決書提到「我國並非禁娼的國家」,對嫖客原則無處罰規定。但在社維法修正後,已對嫖客有相關罰則,不過若遇到未成年的嫖客,警方說,會以刑法優先究辦,暫不考慮社維法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