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的娼嫖罰而不罰【2011/11/10 蘋果日報】

黃維幸

在大法官的釋字第666號解釋的指導及壓力下,內政部推動的修正版《社維法》上路了,並做出進退失據,人格分裂的娼嫖都罰及娼嫖在「性專區」都不罰的奇特組合。這種結果固然是多數大法官落伍的嫖男與娼女必須同樣對待的形式主義性別平等觀的必然結果,但卻也不一定是對 (尤其是女性) 性自主自由權及選擇性服務的工作權缺乏認識所致。而是包括所有大法官的法界以及受法界偏好抽象議論影響的人,以為解決觀念問題就可以解決實際困難的宿疾的表現。

娼妓制度是性別壓迫,不是男女應該有相同或不同待遇的形式平等問題。在現有的社會經濟制度下的男女宰制關係裡,還談不上女性能夠行使性自主權。所以鼓吹性工作者抽象的性自由,不過是像法國人自嘲窮人與富人都有在巴黎大橋下睡覺過夜的權利一樣可笑。這樣說也許太抽象而不好了解,那麼如果在當今的社會經濟情況下,有人主張為了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只要給女性三夫四郎的權利就與性別平等無違,你說這樣就是大法官自以為是合情合理,是合乎實際的「平等」嗎?所以把性服務看成多數大法官認為的平等權與少數大法官鼓吹的性自由的衝突,只是在脫離實際的權利觀念中打轉,沒有認識問題的本質。

助淫媒榨取女性

罰不罰性工作者也不該從工作權立論,因為性行為是個人選擇的倫理問題。如果視為性自主的工作權,僱主是否有權將性服務做為工作要求的一部分?性服務或至少是願意提供性服務而不可得,是否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或社會福利的條件?誇張一點說,應聘的人可否在履歷表的工作專長註明:「打字每分鐘100字以上;嫻熟文書處理軟件;床上功夫一流」?所以性服務不是我們一般了解的勞動不是昭然若揭嗎?

為什麼既應該消滅又不可管制娼妓制度?娼妓應該滅絕,是因為這是一種貶抑大部分是女性的制度及社會實踐,基本上是性別歧視。即使我們不願同意這是性別歧視,至少不必以工作權立論,而是將之視為沒有特別造成損害或反社會的私人行為。而反對處罰性服務者是因為女性賣身通常是情非得已。但是,女性因為觸犯《刑法》而得不到警察保護,使淫媒的幫助變成必要,並更有機會壓榨性服務者,例如在被捕時提供保釋等。所以,法律在司法院、內政部及立法院的處理下,不只懲罰女性性服務者成為罪犯,更是淫媒榨取女性不可或缺的幫兇。在台灣社會缺乏公務倫理的情況下,結果是增加管制者(包括但絕不只警察)貪污的機會。不過如果從形式平等的角度切入,只以法律懲罰嫖客及仲介,勢必牴觸形式平等的要求。於是在形式主義的驅使下,只有娼嫖都罰。但娼嫖都罰未解決性別平等的問題,更沒解決女性做為非自願的性服務業者犯法而無法得到政府保護的後果。

在現有宰制性別關係下,沒有必要對娼嫖問題「大義凜然」,「吹鬍子瞪眼睛」。問題的本質及性別關係的安排都不是你我受制於自己渾然不覺的現狀所能完全了解和預測。馬克思和法國女權主義者德波娃都說現在的婚姻制度對女性而言不過是一種專屬的性服務。雖然你我都不會贊同,但柏拉圖在他的「共和國」計劃一種人人不知其父不知其母的社會。如果想像一個社會大部分的政治經濟社會的權力掌握在女性手中,女性又能不一定要負起生兒育女的主要責任 (例如試管育嬰等成為時尚),我不敢說不會產生蓬勃的牛郎制度,但我想會不會還有像現在的男嫖女娼現象,恐怕十分可疑。在社會的現實還是男尊女卑的宰制關係,男性還掌握絕對優勢的政治經濟權力的現下,還是放了女性性服務者一條可能比較不受壓迫的生路吧!

作者為律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