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戒嚴 退回違警年代【2011/11/11 蘋果日報】

梁秋虹

談到港台兩地的性開放程度,一位香港學者曾經這樣比喻:「香港是可以做、不可以說;台灣是可以說、不可以做」。意思是,如果只是流於表面的開放,其實各自有各自的保守和偽善。因此,陳冠希的私生活本無事,問題在於不慎曝諸於公領域。而香港性交易管制所採取的「一樓一鳳」取向,某種程度也迎合了港人將慾望藏諸於室的習性。

反觀台灣,性言論開放尺度看似百無禁忌,伴隨著言論解禁的民主化歷程,事事全民開講,人人有話要說,政客可以開明表態,但未必如實兌現。從1997年台北市的廢娼事件至今,公部門面對著存娼與反娼的價值衝突與輿論僵局,仍然提不出一套全面務實的管理政策。如今《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皆罰、專區除外」的修法結果,中央卸責地方以求解套,地方政府卸責規劃專區,日前報載桃園縣警局開出全國第一張罰娼罰嫖的罰單,宜蘭老翁老婦性交易折抵房租,媒體追蹤報導的焦點現在全都落到地方基層警員的取締績效表現,無情的鏡頭上演著私娼現形記。短期來看,妓權團體期待的「娼嫖皆不罰」成為幻影,希望推動的性交易就地合法化,結果換來就地非法化,底層從娼女性與社經弱勢的性消費者處境只會更艱難。婦權團體期待的「罰嫖不罰娼」同樣落空,政府無意干預性產業結構背後的現存江湖勢力與既得利益者,如何避免性交易全面地下經濟化的性剝削與人口販賣問題,也不見實質回應。地方警政全面掌權

長期來看,《社維法》第80條修法結果,祭出「娼嫖皆罰」(處罰性交易買賣雙方)與「皮條客條款」(處罰媒介第三人),表面看似慎重行事推出的行政院法案版本,但從歷史角度來看,幾乎等於回到《社維法》的前身,也就是戒嚴時代惡名昭彰的《違警罰法》,舉凡遊民、流氓、賭徒、妓女、嫖客、皮條客,乃至於各種形式的色情演出,都可能被納入第64條的「妨害風俗」違警罪,警察不需經過法院法定程序,即可自行裁決逮捕拘禁,處以限制人身自由權的拘留或罰役。另一方面,過去同時作為主管機關和取締機關的地方警政部門,幾乎全面掌控性工作者的生殺大權;然而,當時台灣省政府及直轄市的配套公娼管理辦法,尚且有條件承認和保障成年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利,留給最弱勢的底層性工作者一息尚存的生存餘地。換句話說,倘若公部門無法挺起腰桿,落實「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的政治決心,只要配套的地方自治條例持續缺席,等於宣告了無差別化的性交易非法化,人人都可能成為潛在的取締對象。加上缺乏地方政府工商主管機關的配套規劃與行政保護,單向依賴基層警員取締開罰的情況下,即便2001年後對警察臨檢已有更嚴格的程序正義規範與現場證據要求,仍難避免對成年性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罪罰化,「娼嫖皆罰」無異是宣布對性交易的戒嚴狀態,形同退回草木皆兵的違警時代。這也意味著,我們以為自己身在一個進步年代,卻輕易接受歷史退步的政治選項;我們以為政治戒嚴已過去很久,卻忘了我們時代的性政治仍未完全解嚴。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所博士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