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性交易 警有權驗內褲【2011/11/09 蘋果日報】

新北市警方要求嫖客脫下內褲,再以「多波域光源器」照射採證,引發是否侵犯權益問題,對此,律師張建鳴指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警察機關因調查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文書、資料或物品,因此當事人必須提供內褲讓警方採證。

難證買春不罰

新北市板橋分行政組組長許正文表示,一般取締性交易案件,若發現男女同處一室,會先搜查現場,起出用過的保險套、潤滑油等相關證物,合理懷疑男女進行性交易,才會要求檢查內褲是否沾有精液。

許正文說,若是嫖客拒絕提供內褲,警方會以光源器照射嫖客衣物、床單、地板、衛生紙等物採證。

張建鳴也提醒,警方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必須要有付費而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事實,若警方無法證實男客付費買春,可能是自己自慰、一夜情等,就不能對男客開罰。

記者何柏均、王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