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不規範性交易價格 性交易可以高檔化【2011/11/04 經濟日報】
徐碧華/即時報導
立法院4日三讀「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適度開放成人性交易。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劉文仕表示,三讀條文未限制性交易定價,未來中央不會訂定性交易收費的上限,等於尊重市場機制,不排除性交易可以高檔化。
通過的條文限制了合法性交易場所設立的地點,但沒有要求標籤化,沒有規定要設專區。劉文仕指出,三讀條文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只能設在商業區,不能設在住宅區、文教區和工業區;在非都市土,只能設在遊憩用地範圍內。不管設在那裏,都不能靠近學校、宗教設施。
修法前規定是罰娼不罰嫖,即便在旅館內從事性交易被抓,有事的只有性工作服務者,嫖客並不會被罰。新法規定,嫖客沒有在合法場所進行性交易是會被罰,最高處3萬元罰款。劉文仕強調,人不對、場所不對,嫖客都要受罰。
不訂性交易收費上限、合法性交易場所可設點於商業區內、以及罰嫖三大改變,使得高檔情色產業在台灣有發展的可能。劉文仕說,修法時認為不能單只為「羅漢腳(單身漢)」考慮。
目前有合法公娼的縣市都訂定性交易收費上限,劉文仕說,一般上限訂在一次1,200元或2,000元;同時也訂性工作服務者與經營者的分成,經營者最多只能分三成或兩成。修法時,也曾討論過要不要法中訂定價格和分成原則,最後還是沒有納入,讓市場機制去決定。
既然法中未要求政府訂定性交易價格上限,劉文仕說,中央不會去訂,地方政府未來也不宜訂定,否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在合法性交易場所設立方面,劉文仕指出,各界都以專區稱之,其實,三讀條文中並不想把它「標籤化」,設一條街的專街或者劃設紅燈區,會讓附近居民或工作者心裏非常不舒服,所以,專區字眼並未入法。性交易場所可以像是一間賓館,呈點狀散在商業區內,未必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