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伴侶:伴侶和婚姻的差別 包括「性忠貞義務」【2011/11/02 NOWnews】
記者林修卉/專題報導
對於「同志伴侶權」的保障,台灣第二對結婚的男同志伴侶陳敬學與高治瑋(阿瑋)受訪時,拿出一份蓋有兩人印章的「伴侶契約」。陳敬學指出,現行婚姻制度是實施一夫一妻制,在通姦未除罪化時,同志婚姻出軌一樣要接受刑法制裁,但締結伴侶就無法在性上面去做規範,也無法以妨害家庭去處罰「性不忠貞的伴侶」。
陳敬學與高治瑋在10月25日正式締結伴侶契約,兩人約定共同住所地為宜蘭礁溪,伴侶財產制則選擇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陳敬學解釋,當時他曾考慮是否選擇「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各自財產各自擁有,對方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但他考量這樣可能對阿瑋沒有幫助。
「阿瑋可能一輩子在我家,幫助我照顧父母和阿嬤,也很孝順,家務的部份,阿瑋也共同承擔。」陳敬學說,若有一天他走的時候,阿瑋對他的財產沒有任何的請求權,因此他選擇夫妻法定財產制,對阿瑋比較有利。
在繼承順位的部份,陳敬學表示,他們兩人都選擇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與民法繼承編規定方配偶相同。
在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方面,陳敬學說,他們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從事家務勞動比例分擔,他自己負擔80%,阿瑋負擔20%;在子女扶養的部份,他很喜歡小孩,但阿瑋不要,所以兩人協商之後,目前並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規劃。
陳敬學指出,家務分工則由兩人共同分擔,而兩人締結為伴侶關係後,除了家庭生活開支外,他每個月提供新台幣6000元,給阿瑋當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此外,在其他約定事項,兩人皆有孝順本人和對方父母親的義務。
陳敬學指出,現行婚姻制度是實施一夫一妻制,維持婚姻狀態的穩定,他認為如果同志婚姻合法後,在通姦未除罪化時,同志婚姻出軌一樣要接受刑法制裁,才可維持同志婚姻的神聖性,但締結伴侶就無法在性上面去做規範,也不能以妨害家庭去處罰性不忠貞的伴侶。
對於伴侶盟提出的伴侶契約的部份,是陳敬學認為,如果他們兩個的生命裡面再出現一個「1號壯熊」,三個人想共同生活,在未影響其他人的情況之下,三個人願意與共同簽伴侶契約,「那為何不可?」
陳敬學指出,伴侶法是要強調跟婚姻的不同,主要重點是在財產和醫療請求權的部份,而伴侶和婚姻的差別還包括「性忠貞的義務」;如果選擇婚姻法時,享受的權利越大,保障也越多,包括抓姦的權利,但伴侶法的部份,他主張以誠信和安全為前提下,基於彼此的自由意志下,也可選擇「多人家屬」締結伴侶契約。
陳敬學補充說,對他而言,「同居伴侶法」的立法通過,就像是「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合法」招募「股東」,公司的目標,十分明確,讓所有的投資者和他們服務的旅客,都能獲得更多的「幸福」和「快樂」。
不過,他也擔心,在同志婚姻法未通過之前,大家認為法很重要,但在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反而大家不珍惜,登記的人也變少了。
陳敬學舉例說,1995年加拿大魁北克省通過同志婚姻合法化(Civil Parternership Act)時,就有6000多對同志去登記;第二個省通過時,有3000多對去登記;第三省剩1500多對,到了第17省時,只剩1對登記。
陳敬學表示,「我希望同志婚姻法和伴侶法同時存在。」高治瑋則說,同志婚姻合化法之前,也只能期待伴侶法先行通過。
倘若同志婚姻合化法,伴侶法也通過之後,究竟會選擇哪一種模式?高治瑋想了一下才開口說,「我會去登記為伴侶,登記結婚可能就不會。」
陳敬學追問,「真的嗎?不想登記結婚啊?」高治瑋最後改口說,「只要不是第一對登記結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