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化學去勢未過關 性騷擾罪犯納入強制治療【2011/10/25 NOWnews】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性侵害犯罪頻傳,立法院於今(25)日通過第5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以強化性侵犯保護管束監控機制,保護潛在被害人,新法將在明年開始實施。由於「化學去勢」爭議仍存,朝野協商決議將再舉行公聽會,廣泛蒐集意見,進一步研酌。
有關以藥物進行降低或喪失性功能(俗稱化學去勢)作為性侵犯處遇或治療選項,立法院朝野協商後認為,應就適法性(身體刑)、醫學倫理、人權及社會公義等是否合宜,執行過程相關細節及配套措施,請內政部、衛生署及法務部會同相關專家召開公聽會,廣泛蒐集意見後,進一步研酌。
朝野也請內政部參酌各縣市區域大小,研擬「分區公告」具高再犯危險性侵犯人數作法,持續積極檢討改進,提醒民眾防範,提高警覺。
此次修法,修正觀護人採取之處遇方式規定,並擴大登記、報到及強制治療適用範圍。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這類「性騷擾犯」列入強制治療或輔導範圍。也將《刑法》中的「猥褻犯」納入登記、報到範圍。
增訂「移民業務人員」亦為性侵害犯罪責任通報人員;明確規範「宣傳品」或「網際網路內容」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相關規定除了罰款6至60萬元外,增列主管機關可要求移除內容或下架,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對於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犯,於接受獄中強制治療、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有再犯的危險人,也得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治療。
修正案明訂,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的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專責人員每年至少應接受性侵防治專業訓練課程6小時以上。
在性侵犯資料顧建檔方面,內容包括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等資料。
而18歲以上的性侵犯,因逃亡或藏匿經過通緝,警察機關可以將罪嫌或犯人的身分資訊登載於報紙或以其他方式公告。
此外,修法未將「暴露狂」列入強制治療對象;立委提案明列,依各縣市人口數及性侵事件發生率配置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力,未獲通過;爭議仍存的高再犯或重刑犯「終身保護管束」措施,也沒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