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盟民法草案 納多元家庭【2011/10/02 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公布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果修法通過,結婚將不再是組成家庭的唯一選項。包括了同性伴侶、跨性別伴侶等,也都能有收養等相關權利。

不限性別 可成法定伴侶

伴侶盟所公布的伴侶制度、收養、多人家屬草案中指出,只要是兩個年滿20歲而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限性別,都可以在思慮周全後簽訂伴侶契約建立家庭。另外,伴侶制度不像傳統意義下的婚姻,以性與生育子嗣做為主要的成家目的,因此伴侶制度也不預設伴侶的結合需以愛情做為前提。

草案中,伴侶的結合不僅不限性別,也不以性關係作為必要條件,只要兩個人願意承諾互相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在親屬關係上,伴侶制度更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伴侶雙方的親人並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締約的他方伴侶產生姻親關係。

伴侶盟表示,伴侶制度比婚姻更強調彈性,而且更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因此將許多權利義務的安排交給當事人協商決定。不像婚姻制度,由法律規範一整套固定框架,當事人只能選擇進入與否,一旦進入只能遵循相關規範。

權利義務 自行協商

在草案的權利義務的設計上,伴侶制度也和婚姻有著許多重大的差異。例如,伴侶如果無法以合意的方式分手,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而在財產制的設計上,將以分別財產制做為法定財產制。

另外,為了因應不同伴侶的需求,在繼承與家庭生活費用上,伴侶制度開放伴侶協商空間,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對方是否能繼承自己的遺產,也可以自由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分攤的比例。

伴侶盟預計在民法親屬篇中增訂伴侶制度,新增第二章之一,章名「伴侶」,全章共有13條,明定伴侶主體資格、成立生效要件、權利義務、伴侶財產制、收養子女、繼承、伴侶關係終止原因及方式等規定。還會修訂婚姻制度有關性別相異性的用語以及規定,如男、女、夫妻等等,肯定認同同性婚姻,以性別中立方式表述婚姻要件及相關婚姻配偶的規定。並增訂伴侶契約有效存續中,伴侶之一方不得與第三人結婚之規定。

同性伴侶 也可收養

伴侶盟也將修訂收養的相關規定,配合同性婚姻合法的修正,賦予同性配偶有平等的收養子女權利。而在收養章節,關於夫妻、夫或妻的條文用語上,一律修正為「配偶」。修正草案對於婚姻以及伴侶關係之當事人資格,沒有性別與性傾向的限制,而且於民法修正之後,同性配偶或伴侶都將有收養子女的權利。

此外,法院做為認可子女收養的審核機關,其所為裁量,不應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之因素作為准駁標準,同時並訂定反歧視條款。伴侶盟也將修訂民法親屬篇第6章關於家的定義與規定,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的多人家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