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性侵累犯 民團盼公布【2011/09/25 中央社】
【中央社╱台北25日電】
台灣是否仿傚美國「梅根法案」,公告性侵犯資料,各界意見不一。民間團體盼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告行蹤不明的性侵累犯,以及在性侵犯自願的情況下,以藥物降低性衝動。
宜蘭一名性侵累犯那春木出獄後,未依規定向檢警報到,失聯長達5年,日前才在宜蘭縣三星地區被逮,此類行蹤不明的性侵犯成為社會不定時炸彈。
儘管先前內政部曾有意修法,將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的高危險性侵犯公告,但因社會各界意見不一,加上內政部決定讓強制治療得以回溯,因此行政院會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只增加回溯強制治療的法源,刪除公告制度,也沒有納入所謂「化學去勢」。
中央警察大學安全管理研究中心與台灣防暴聯盟,日前舉辦座談會,與會民間團體決定透過立委提案修法,公告行蹤不明、不願登記報到的性侵犯。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張錦麗解釋,有些性侵犯回到社區後,不願去警局登記、接受鑑定與治療,「該被治療又不願治療」,考量台灣地狹人稠,性侵犯恐到處亂竄,確有上網公告的必要。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教授許福生表示,許多民眾覺得「有性侵犯在我家附近,總要讓我知道吧」,但又必須兼顧性侵犯刑滿後的更生生活,因此公告只針對行蹤不明、拒不登記者,應是可行辦法。
另有民間團體主張,應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法源,讓性侵犯可在自願的情況下,經醫生評估許可後,施以藥物治療降低性衝動,讓醫師有法源依據開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