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器官的價值【2011/09/21 蘋果日報】

熊秉元

因為一連串的誤失,台大醫院使得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到5位病患的身上。意外事件發生之後,當然有諸多問題要處理;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對於接受器官的病患╱家屬,如何彌補和賠償?

如果在法庭相見, 官司勝負其實非常清楚:台大醫院沒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要確定器官沒有受感染才可以動手術。因此,接受器官移植病患╱家屬的權利,受到嚴重的侵害。家屬所受的心理煎熬、病患日後的醫療問題等等,暫且不考量。針對病患本身,被善意(!)的移植愛滋器官,該賠償多少金額?

關於侵權和契約的賠償,有兩個常用的參考座標:回復原狀和履行契約。汽車壞了送修,不但沒修好,還損壞其他零件;恢復原狀,就是解除契約,回復到原先狀態所需要的花費。如果修繕過後,跟原先承諾的有差距;兩者差別所隱含的損失,就是該賠償的金額。

乍看之下,在愛滋器官移植的案件裡,這兩個參考座標都不適用:回復原狀,是把已經移植的器官移除,回到原先等待移植的狀態;履行契約,是移植協議原先的默契:移植後,病患和其他類似換腎╱換肝╱換心等一樣,經歷正常的復健和風險。然而,帶有愛滋病原的器官,即使移除或再移植健康的器官,病患(幾乎確定)已經感染,生命的性質大不相同。兩個參考座標,都是可望而不可即。

不同病患取捨不同

然而,仔細思索,也未必如此。具體而言,站在目前這個時點上,不妨問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在手術之前,就知道移植的器官帶有愛滋病原;那麼,病患的選擇會是如何?是不接受移植,繼續待在等候名單上,希望下一個捐贈者(不知何時)出現?或者,即使知道是愛滋器官,手術之後將感染愛滋,生活品質將下降,生命也可能在幾年後結束;然而,有缺憾的生命當然差強人意,但是至少能離開病床,回到生命原先的軌跡上。

這兩個選項有點殘酷,卻可以讓問題更直接真實;對於不同的人,在這兩者之間,顯然有不同的取捨:比較年輕、比較容易得到器官、潛在捐贈者較多、比較執著的病患,可能傾向於繼續等候。相對地,年紀較大、身體狀況已經走下坡、不容易得到捐贈器官的,可能傾向於後者──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繼續等候,不如移植愛滋器官,享受有缺陷、但來日無多的生命!

應祭出懲罰性賠償

由此可見,在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裡,以病患本身的條件和特質,大致上區分出兩種類型。對於這兩種類型,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上,可以有不同的取捨。事實上,在極端的情形下,病患可能不要求任何賠償──器官移植之後,能享受一段正常的生活;而在愛滋病原發威之前,因為其他器官衰竭,生命已經畫下美好的句點。

然而,無論援用哪一個參考座標,對於這些病患的金錢賠償,最好有這一項──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害,針對的不是受害人,而是加害人。

在一個所得近兩萬美元的已開發國家裡,在一個居於龍頭地位、享有國際聲譽的醫療機構裡,竟然會犯下如此的「低級錯誤」!對台大醫院祭出懲罰性賠償(譬如,每位病患1億台幣,也就是江國慶被誤殺後、國家賠償的金額),不只是處罰台大醫院╱台灣大學╱納稅義務人,更重要的是警惕世人:現代文明社會裡,尊重標準作業程序,就是保障別人和自己。

抽象來看,懲罰性賠償有多嚴峻,愛滋器官的價值就可以有多高!

作者為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浙江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