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非處女 男討40萬聘金【2011/09/21 中央社】

台東縣21日電

林女婚前謊稱處女,婚後感情生變離婚,為爭取子女監護權,她自爆遭蔣姓友人性侵,子女非前夫所生。離婚9年,李男才知子女非親生骨肉,控告林女、蔣男詐欺和妨害家庭。

李男和林女於民國86年間結婚,蔣姓男子充當雙方介紹人,蔣男告訴李男「林女是處女」,李男欣喜,支付新台幣30萬元聘金及10萬元金飾給妻子,且包了大紅包給蔣男。

李姓男子與林姓女子婚後兩人生了一對子女,未料,雙方5年後感情生變,91年間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李男。

林女去年為了爭子女監護權,控告當時婚姻介紹人蔣姓男子在婚前和結婚後性侵她,且恐嚇她不准告訴他人,否則要揭露她不是處女。她主張1對子女是蔣男的骨肉,不是前夫的。

蔣男否認性侵林女,台東地檢署比對子女和蔣男、李男的DNA,結果子女的DNA和父親不符,反而和蔣男的相似度達到99.99%,「可確定子女和蔣男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但是無法證明蔣男違反林女意願,強制性侵,因此予不起訴處分。

林女雖然控告蔣男性侵不成,不過拿著地檢署檢驗的DNA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林女勝訴,子女監護權歸林女。

李姓男子今年4月間收到台東地方法院的「否認子女」判決書,才知道前妻和蔣姓男子在婚前已有性行為,且婚前已懷孕2個月,並非蔣男所說的處女。

李姓男子憤而向前妻和蔣姓男子提出詐欺取財和妨害家庭之訴,要回40萬元聘金和金飾;不過,因已超過法律追訴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