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2011/09/07 蘋果日報】
鄭浩民
愛滋器捐事件後,大眾對於如何改善移植流程已有諸多建議。這裡討論的是另一重要議題,隱私保護與醫護安全。希望經理性討論,跳脫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對立與互相猜忌的氛圍。
愛滋保護團體發起連署「反對健保IC卡註記愛滋」,強調不應把責任轉嫁至感染者!短期內已有超過60個團體及4千人連署。活動主張加強愛滋教育,任何人接觸大量體液時,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做好標準防護措施。這些長期關懷弱勢的社運團體是值得欽佩的!在他們努力下通過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有效保障愛滋病患的隱私權。
事件中另個引人注目的焦點是一位成大的外科醫師,他摘心過程中被瞬間噴湧的血水浸滿下半身,且未沖洗即匆忙趕回醫院。必須坦言,這位主治醫師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步驟,若身上有傷口,是可能因此感染HIV的。根據芝加哥大學20年的調查,一共57位因職業接觸導致HIV感染的醫療專業人員,86%曾接觸帶原者的血液,而其中88%身上帶有傷口。這些職業接觸者內心衝擊,非當事人是難以想像的。
宜給醫護醫療警示
近年來保障病人安全的理論,強調犯錯是人的天性,應透過層層的預防避免人為疏失!同樣的觀念其實也應該應用在保障醫護安全。「應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是非常理想化的觀念,但人不是機器,當警戒值下降,疏忽易發生在最重要的時候,而後揮之不去的陰影即瞬間籠罩!所以醫護安全也不應僅依賴「把所有人當可能的感染者」的原則,否則仍會因人犯錯天性而失靈。若能掌握此觀念,就應同意給予適當「醫療警示提醒」,使其保持應有警戒心,並有機會採取適當防護步驟。
HIV是第3類法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在診斷法定報告傳染病後,按規定須及時通報,否則將被究責。《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它也明文規定「……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醫護人員於診療過程接觸HIV病患時,如實行侵入性手術,當然也是被感染可能族群,也是《傳染病防治法》應著力以杜絕感染的對象!換言之,法定傳染病需要列管是為預防感染擴散,而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護人員正是被感染的危險族群!如何保護醫護安全,當然也應是主管機關重要的課題!然而據報載,衛生屬石處長表示現階段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須登錄。這反映了公權力失靈,未能達成當初立法的功能與目的。一旦發生職業接觸者因未做適當防護或提高警覺而感染HIV,所接觸的病患又已是依法令通報的列管個案,這對於傳染病防治豈不是極大的荒謬與諷刺嗎?
為保障隱私「反對註記愛滋」當然無可厚非。但以目前科技,可以設定權限的方式達到保障隱私。故在進一步討論前,不需要也不應該設此底線。或者為了有效感染防治,並保障醫護安全,也可僅在執行侵入性程序的情況下,給予醫護人員應有的醫療警示,同時提醒不得洩漏病患隱私。
成大醫師在事件後,說出「在病人面前,我們沒理由說出自己是受害者」,其實反映出許多醫護人員的仁心,也是在醫界四大皆空的年代,仍然有人願意繼續犧牲奉獻的原因。醫病雙方實在不應該是對立或互相猜忌的兩方,深盼過去因法令排擠而未受到關心的「醫護安全」,未來可獲得主管機關應有的重視。
作者為台北榮總教學研究部及內科部心臟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學科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