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卡 加註愛滋病資料【2011/08/30 中國時報】
林萍章/長庚大學醫學系教授
台大醫院發生器官移植的重大醫療疏失,醫界多表示應將感染愛滋病毒的病人資料加註在健保IC卡中。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擔心,這恐怕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適法性的問題。其實,石處長多慮了。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就已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尚訂有罰則。故而,將感染愛滋病毒的病患資料,加註在健保IC卡中絕對適法。臨床實務上,愛滋病人常怕醫事人員得知病人感染愛滋病毒後,可能拒絕提供醫療服務,則該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文規定:「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若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拒絕提供服務,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亦訂有罰則。至於醫事人員可能洩露愛滋病人資料,該法第十四條與第二十三條亦訂有禁止規定與罰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面面俱到,衛生署應盡快將感染愛滋的病人資料加註在健保IC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