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滋器捐感染認定 攸關求償【2011/08/31 中央社】

5名移植愛滋感染者器官的病患,已有人檢出病毒反應,但這非確認結果。衛生署將召集專家討論「何時才能確定感染與否」,這將牽涉到民事、刑事責任及賠償。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今天指出,在成大醫院移植愛滋感染者心臟的受贈病患,體內已檢出愛滋抗體反應,成大移植醫療人員的愛滋檢驗則為陰性,但這都不是最後的檢驗結果。

在台大醫院移植肝、腎、肺的4名病患,以及執行手術的相關醫療人員也做了初步的愛滋檢驗。台大醫院感染科主治醫師洪健清表示,為保護隱私,不便公開檢驗結果,患者預防要追蹤3到6個月。

施文儀說,愛滋感染空窗期間驗不出病毒,醫療人員還要繼續追蹤檢驗;至於器官受贈患者使用抗排斥藥物抑制器官排斥反應,又服用愛滋預防感染藥物,此時免疫反應非同常人,病毒反應可能來自於移植器官,無法用一般標準檢視是否感染愛滋。

疾管局已邀請器官移植與愛滋病防治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小組,將盡快討論愛滋器官受贈者何時才能確定感染與否,提供最佳治療諮詢及追蹤指引。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一旦檢驗報告確定,衛生署3年內都可以追溯涉案醫院、人員的責任,不會影響病患、醫療人員的權益,相關人員也可以根據檢驗報告提出民、刑事訴訟。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有關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愛滋病毒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事處說,如果全案是愛滋感染者蓄意隱瞞感染事實,同條例也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