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染愛滋故意傳給他人 可被控一級謀殺【2011/08/03 星島日報】

權威刑事律師羅森(John Rosen)指,任何人明知自己感染HIV病毒(knowingly)的情況下仍不計後果(recklessle),不關心他人死活,令他人感染HIV病毒,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羅森律師表示,如果受害人只是被感染,沒有危及生命,被告要被控以攻擊(assault)罪名。由於感染是因性行為而引起,而受害人是在不知被告已感染HIV病毒的情況下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受害人同意發生性行為,仍會控告被告性侵犯(sexual assault)罪名。如果受害人因感染愛滋病而死,其死亡被視為是性侵犯的直接後果,則被告至少將被控誤殺罪(Manslaughter)。如果要將罪名升至謀殺罪(murder),需要兩個要件。法庭須確認被告是故意(intentionally)令受害人感染愛滋病毒,同時毫不關心受害人的死活,不計後果。在確定這兩個犯罪要件,從而確定被告是謀殺罪的情況下,則罪名可能直接升至一級謀殺。因為受害人被視為被人故意殺害,且是性侵犯的直接後果。具體到今次的亞奇加案件,律師指被告於2009年已被法院判處兩項一級謀殺罪名成立,以及10項加重性侵犯(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罪名成立,25年之內不得假釋。其理據正是上述的分析。不過被告就此提出上訴,而近期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可能對其犯一級謀殺罪名的理據是否充分構成懷疑。今次咸美頓法院的判決不關乎罪犯一級謀殺罪名,而是宣佈罪犯被列為「危險罪犯」,用以強調該犯先後與多名婦女發生沒有保護的性行為,並且在完全故意且知情的情況下,無視這些婦女可能因此感染愛滋病毒,導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