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罵人沒指名道姓 也會觸法【2011/08/01 蘋果日報】

針對網路筆戰的法律界限,律師陳佑仲指出,上網張貼文字、圖像是否觸犯公然侮辱罪,可從訊息內容及辨識性這兩個要件判斷,若內容涉及辱罵且指名道姓,或雖未指名道姓但足以讓不特定多數人辨識是在罵誰,就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損名譽恐坐牢

陳佑仲說:「公然侮辱的訊息不須釐清是否為事實,只要對方覺得受辱就成立。」他舉例,高雄曾有一名陳姓中醫師,將離職的周姓女員工照片和猴子照片,一起貼上臉書中署名「猴臉歲月」的相簿,還在周女照片圖說註記「看猴的臉色」,若周女提告,不論她是否長得像猴,只要覺得受辱,陳醫師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律師蔡文玲補充說,若上網散布的文字、圖像不是辱罵性質,而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惡意栽贓指控,例如貼文「聽說這個女大學生很愛援交」,旁邊又貼她照片,若貼文者無法舉證指控屬實,或雖能證明她愛援交,但此事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可能觸犯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記者丁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