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頂多關一年 「手護童年」要求修法【2011/07/19 自立晚報】

【記者曾美霞台北報導】為了避免兒少遭受商業性剥削,國際ECPAT International及The Body Shop®與全球超過40多個國家自2009年連續三年發起「守護童心 手護童年」連署簽名活動。台灣已募集超過20萬民眾加入連署。

昨(十九)日台灣展翅協會、台灣The Body Shop®、花蓮善牧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集合全民心聲,並由立委黃淑英發起連署修法,立委劉建國、林淑芬出席響應,共同接受21萬份的民眾請願連署書,籲請台灣最高立法機關修法,通過正名「商業性剝削」及對「兒少商業性剝削加害人加重量刑」,給孩子一個更完善的社會保護網。

The Body Shop®台灣區總經理張祖蕙表示,全球的The Body Shop®持續關心「終止兒童與青少年商業性剝削」的相關議題,這樣的公益行動已歷時三年,超過40多個國家串連,全球獲得600萬人響應。

今年在台灣的連署成果也超過21萬,希望藉由民間團體、企業以及立法機構的共同努力,讓台灣的孩子在平安環境下長大。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一九九五年通過至今已施行多年,然而「性交易」一詞不僅未能反應兒童少年遭受商業性剝削的事實,亦導致法院輕判加害人的問題。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數字,至今一年仍約有300-400名未成年人成為性交易的受害者。

此外,由於網路交友盛行,透過網路誘拐未成年少女並發生性關係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雖然法律上將兒少視為保護的對象,但實務上卻因性交易看似涉及對價關係,甚有法官以「兩情相悅」為由,對兒少未能採取積極的保護措施、且對加害人做出從輕之判決。

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22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應比照刑法規定,對14歲以下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4至16歲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同一條例之34條所公告的加害者判決確定的資料卻大都呈現輕判的現象。例如民國97年至99年共有12筆案件涉及14歲以下的受害兒少,在裁判或執行刑期上,卻只有一件案件被判三年以上,七成五的案件刑期均在兩年以下,完全不符合法律中規定至少三年以上的刑度。而對於14至16歲的受害兒少,在97年至99年三個年度共四十四筆案件中,也僅有四個案件的刑期超過一年以上,其餘三十八件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二件不明。

黃淑英、劉建國及林淑芬委員表示對兒少的保護應該採取一致的標準,不應因為有事前談價、事後付款,而忽略兒少與成年人在年齡身分、經濟條件及社會地位等各方面之權力不平等關係。兒少性交易正是對兒少的商業性剝削,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23號之理由書亦明確指出:「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成年加害人應負起更多的責任,若加害人未受到相對應的刑罰,將成為空有罰則,卻無法對加害人產生有效的遏阻作用,造成兒少遭受商業性剝削的問題一再發生。

ECPAT International東亞區執委廖碧英表示,ECPAT是聯合國下的組織,擁有75個會員國,而台灣為全球八個執委會的其中之一,對這次的全球性公益簽名連署行動也熱情響應。廖執委也表示,雖然台灣的「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在亞洲區是最先進的,但卻仍有「雛妓」、「童妓」等汙名化的字句,因此,也期望透過這次的修法行動,能讓台灣的兒少相關法令更為完備,給孩子更多的保護。

目前,「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已達連署門檻,下個會期即可交付委員會審查,希望能完成修法。因此,黃淑英、劉建國及林淑芬委員、台灣展翅協會、台灣The Body Shop®、花蓮善牧中心、婦女救援基金會與勵馨基金會再次呼籲:

一、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正名為「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保護不再有雙重標準。

二、加重加害人量刑,還給兒少健康成長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