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團籲正名【2011/07/19 中央社】

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商業性剝削,台灣展翅協會等民間團體今天到立法院遞交陳情書,希望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為「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處罰;刑法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台灣展翅協會統計,民國97到99年,共12件與未滿14歲兒童或少年性交易案件,只1件被判刑3年以上,2件判刑2到3年,其餘9件都在2年以下;14到16歲部分共42件,只4件判刑1年以上,其餘38件都判刑1年以下。

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表示,性交易一詞無法反映兒童及少年遭商業性剝削的事實,她呼籲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為「兒童及少年商業性剝削防制條例」,顯示出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其實是一種基於不對等關係的剝削行為。

她說,許多遭性剝削的少女,後遺症都非常嚴重,她呼籲法官為少女伸張正義,從重判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修法版本已出爐並完成連署,希望下會期可完成修法。修正內容包括加重與16到18歲少年性交易刑責;增訂強制親職教育和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政府機關可介入兒童及少年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