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羈押再說 違背無罪推定【2011/07/18 聯合報】
沈柏君/法律系學生(台北市)
日本女交換學生被性侵案件吵得沸沸揚揚,運將昨天終於被拘提、收押。之前,很多人同聲指謫恐龍法官,不應將運將以五萬元交保;但這都是事後諸葛,在審查要不要羈押或是交保的時候,有誰可以未卜先知,運將會棄保逃亡?
我國在九十二年將「無罪推定」原則納入法條,就是不希望發生像江國慶那樣的冤獄事件。被告也有被誣告的可能,所以在確定事實之前,不能先入為主認為被告就一定有罪。宣布破案是一回事,真正有罪是另一回事,不容混淆。
無罪推定,不是要法官相信被告,而是要讓被告和檢察官,站在同樣的立場上進行審判。因為被告被警察偵訊,家裡東西可能被搜索扣押,都大大的侵害被告的權利。若被告是無辜的,由誰保護?所以才要有無罪推定,而不是在偵查期間就被認為有罪,永不得翻身。
其次,是交保,目的在保全被告。一方面,因為他還沒被公正的認定有罪,只是有嫌疑,所以不能隨意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如羈押);一方面,在重大犯罪或是犯罪嫌疑重大、可能會逃跑的時候,我們還不能先羈押他嗎?可以羈押,但是有嚴格的限制,如果少了一些條件,手段就不可以是羈押,但還是可以用其他手段,比如說交保或限制住居。這些手段目的,都是為了保全被告可在審判時到庭接受審判,不是對被告為有罪的認定。
有沒有符合羈押條件,由法官審查,如果在審判前,法官先徹頭徹尾審查嫌疑犯的犯罪事實來認定要不要羈押的話,那不就等於未審先判,也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而且羈押不在確定事實,而是保全被告到庭。
就因為這件案子是性侵案、受害的又是外國人,所以點情激憤,法官變成恐龍法官,這樣以後,法官不管被告會不會逃亡,先羈押再說,管你有沒有逃亡可能,不用審了,直接羈押;被告一個人的人身受限制,總比我被罵恐龍法官好,如果這是我們要的,那樣的社會多可怕。
雖然人民監督司法不是壞事,但當法院出現寒蟬效應,不一定是好事,江國慶事件殷鑑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