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導師 跟14歲女生上床、車震【2011/07/06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某國中四十九歲李姓男導師,兒子都已讀大學,卻與小他三十五歲的國二女生談戀愛,三度發生性關係,士林地方法院昨以「與少女性交罪」判刑六年半。

判決指出,李老師犯案時間橫跨少女滿十四歲的前後,去年八月至十二月,少女滿十四歲前,師生在兩家汽車旅館發生兩次關係,少女十四歲生日隔天下午,兩人又在內湖一處停車場搞「車震」;前兩案,李某被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第三次以「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罪」論罪,三次罪行合併判刑六年半。

合議庭調查,少女因課業、交友問題向李姓導師求助,李某卻「輔導」到床上去,去年六月暑假前開始交往,八月發生性關係,忘年之交長達半年之久,直到東窗事發。

判決指出,李姓導師雖有精神官能症病歷,犯後顯有悔意,坦承一時輕率失慮而犯案,但法官認為他為人師表,理應謹守師生分際,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衝動,嚴重影響被害少女身心健康的正常發展,且始終未達成和解,故予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