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女愛愛 警判3年賠120萬【2011/06/24 聯合報】

游振昇/台中報導

新北市新店分局警員許銘峻從網路認識住台中市的國中一年級女學生,女學生向他借1500元繳手機費,二人在旅館發生性行為,女學生自稱是初夜,台中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3年6月徒刑,檢察官認為刑責過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昨天撤銷原判決,改判他3年,刑期反而減輕。

法官認為,許銘峻 (24歲)已和女學生在高分院審理時,雙方達成民事和解,許警賠對方120萬元,女學生的父親也願意原諒他。

判決書指出,許銘峻於98年11月,透過網路認識國中一年級女學生,二人平時以電話、即時通聯絡,女學生在電話中曾告知,她讀國中一年級,年紀13歲。

女學生向許銘峻借1500元要繳電話費,去年3月7日下午,雙方約在女學生就讀的學校門前見面,再搭計程車到一家汽車旅館,二人發生性行為後,這件事在同學間傳開,學校輔導主任報警,台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將男警起訴。

女學生說,在汽車旅館內,男警曾問她要不要做愛,她只回答一句「喔」,就被拉到床上做愛,女學生強調,她第一次和男性發生性行為,但不記得當時有無「落紅」。

男警則否認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只承認二人共浴、撫摸、親吻,但男警在地檢署提出二個問題的測謊中,測試都呈不實反應,研判他說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