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不公平 被害人再被害【2011/06/22 立報】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發生在郵局擔任聘雇人員的謝姓女子遭部門黃姓股長性騷擾案,最後黃姓股長僅被記申誡兩次並平調至其他郵局,但謝姓女子卻被迫離職。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指出,現在的性平法機制,易讓被害人遭到二度傷害。

加害者沒事 被害人遭解聘

姚淑文表示,在這件性騷擾案中,黃姓股長其實還有其他性騷擾申訴案,而被害的謝姓女子則被郵局以打工不符規定而解聘,類似的狀況在性騷擾申訴案中屢見不鮮。許多企業在性騷擾申訴案之後,會給性騷擾被害人各種刁難,甚至還會主動蒐集對被害人不利的證據,政治解聘被害人或是用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人離職。

姚淑文認為,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因為台灣企業有普遍的錯誤迷思,認為調查性騷擾案相當麻煩,而提起申訴的性騷擾被害人破壞團體工作的和諧,是團體中的麻煩製造者。另外,姚淑文說,性騷擾加害者往往是運用工作上的權利騷擾被害人,這代表加害人的權力或地位比被害人大,許多公司認為被害人對於公司付出較多,對業績貢獻程度較大,而被害人的工作可被輕易取而代之,因此許多公司寧願犧牲被害人權利。

另外,由於台灣企業中有8成以上都是中小型企業,這些企業通常不怕性平法的處罰,也不認為企業內部發生性騷擾案有損公司形象,因此往往朝懲處被害人的方向處理;而目前我國企業中,外資企業對性騷擾案的重視程度較高。姚淑文指出,許多外資企業會針對性騷擾加害人進行降級,甚至解聘的處罰。

台灣企業會在性騷擾案之後針對被害人進行秋後算帳,主要原因是目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機制僅處罰事業單位,而非處罰加害人。

保護受害者 修法不能拖

姚淑文分析,在台灣企業的迷思之下,即使接到性騷擾被害人的申訴,處理方式往往對被害人不公平。被害人為了爭取公道,只能訴諸性別平等工作法。主管的勞工局會針對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案不周而對公司進行處罰,這加深事業單位認為性騷擾被害人是麻煩製造者的印象,更為刁難被害人。

姚淑文表示,目前的性平法機制,等於讓性騷擾被害人在事業單位中處於更為不利的地位,要改變現狀,就必須修改性別平等工作法。姚淑文說,未來婦女團體將協商修法,在法令中加入重罰加害人的規定,同時也將加入保障受害人工作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