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性騷擾、性霸凌?【2011/06/09 聯合報】
林滄崧/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桃縣龜山)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將「性霸凌」入法,對保護避免受到性/性別攻擊與歧視者的用心,表現了極大的善意,但此次修法內容,會衍生兩個待解的問題:
一、自此,我國在性/性別偏差(犯罪)上呈現出「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等三種獨立類型,而且將原屬「性騷擾」規範的某部分(如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抽離,並賦予「性霸凌」一詞加以規範。但若日後校園中出現有長期以性騷擾方式的欺凌事件時,究應以何種名稱稱呼?仍然沿用以往的「性霸凌」一詞?或為了避免與本次修法衝突而改列其他名稱?
二、法條內採用「性霸凌」名稱,卻未有「霸凌」之構成要件,恐怕在適用上會有諸多疑義。無論在國內外相關研究、實務輔導工作、或現況調查統計上,對於霸凌的定義皆融入「相對勢力不對等」與「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等兩重要條件,但此次修法卻未將此兩大條件融入「性霸凌」的構成要件中,日後台灣若參與國際調查,恐將失真。除非條文內所稱之「霸凌」並非「霸凌(Bully)」。這也應該盡速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