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彬變柯南 抓猴廣告被拆台【2011/04/27 自由時報】
〔記者唐在馨、蘇金鳳、林恕暉/綜合報導〕
小小彬抓猴?太扯了罷!徵信社的「抓猴」廣告竟找童星小小彬代言,國光客運貼著這個車體廣告在全國「趴趴走」,昨引起台中市議員蔡雅玲及何文海質疑,把小小彬當偶像的小朋友,會不會以為台中市要辦「抓猴大賽」?
台中市長胡志強說「在台中市,不應出現這樣的廣告」,他要求廣告全面下架;國光客運朝馬轉運站站長曠蘭美昨天傍晚表示,總公司已指示「所有的這塊車體廣告全部拆」,台中站的客車昨已拆除,其他車輛會在2天內拆完。
這家徵信社除了找小小彬拍車體廣告,也拍了電視廣告,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台中市府社會局長王秀燕初步認為,小小彬的抓猴廣告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條,兒童「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張秀鴛說,兒少法第30條也規定,不得利用兒童、少年拍攝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影片,該影片以幼童去訴求父母親的劈腿問題,「道德上有瑕疵」,她認為該廣告不應播放。
徵信社、公車、彬爸 都觸法
民進黨市議員蔡雅玲昨質疑,小小彬目前是小朋友的偶像,找小小彬代言抓猴,會不會影響小小彬的身心發展?而小小彬肖像旁有「抓猴」2字,小朋友會不會以為「台中市要辦抓猴大賽」?
胡志強表示利用小朋友拍這種廣告,他覺得不妥,在別的縣市他不管,在台中市,他不容許這種廣告再出現。
台中市府蒐證、可能罰款的對象,包括徵信社、公車業者及小小彬的家長,「萬一最後證明並未違法」,誰要負責?胡志強表示,廣告已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兒童身心發展,若業者有質疑,「來告我」。
而本案因涉兒少法,媒體是否可以報導?中市社會局長王秀燕表示,已請示過內政部兒童局「媒體可以報導,沒有問題」,中市府會先針對車體廣告進行蒐證,2天內若車體廣告仍未拆下,再進行開罰;當事人也可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