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工作者 統稱「性交易服務者」【2011/04/22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邀集全台廿二個縣市政府,討論成人性交易管理原則,會中決議,性交易專區僅能設在商業區與遊憩區,而專區內提供性交易場所得設招牌,但嚴禁拉客與廣告行為。此外,會議中也為性交易工作者「正名」,未來將統稱為「性交易服務者」。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指出,未來各縣市政府依權責畫設性交易專區,專區外從事性交易皆屬違法,娼嫖雙方皆可處三萬以下罰緩;但取消過去賣淫被查獲,並得拘留三天的規定。而專區內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也將有消極資格限制,曾觸犯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者,不得經營。
未來專區內提供性交易得設置招牌,但無論專區內外,都不允許拉客與廣告行為,違者將處以三萬元以下罰緩。會中也達成共識,禁止如皮條客、應召站等媒合性交易行為,如被查獲,將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簡太郎也指出,未來包括性交易廣告等,不管在專區內外都禁止;不過,例如手機簡訊、小貼紙傳單等,則需看個案內容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