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衣櫃論【2009/3/9 信報】
勁翔
假設,純粹假設,親密光碟的確存在,馬英九的確跟美籍藝人巧克力做愛,那我們可以怎樣看,他要不要出櫃這回事?
衣櫃製造商
最近上映的《自由大道》(港譯《夏菲米克的時代》)描述政治人物Harvey Milk的從政經過,爭取同志平權,最後被Dan White槍殺。目標再崇高,一扯到議會政治,混入太多利益爭奪、枱底交易和滿足個人剽取權力的欲望,實在難以令我全情投入。但片中一細節卻令我印象深刻:明尼蘇達的少年同志的父母,要把他送往醫院接受「矯正治療」,他覺得活不下去打算自殺,打電話給Harvey Milk,Harvey Milk鼓勵他離家出走,去大城市的同志特區(gay ghetto),後來該同志逃到洛杉磯並活下去。電視劇集《Queer as Folk》中的年青同志Justin,也有著同樣遭遇,父親不接受他的性取向,只好出走到運河街。在香港,我也認識一個中學生,被父母發現是同志後被逐出家門,無家可歸,幸好有人同情收留暫住。
對缺少資源獨立生活的年青同志,出櫃的代價可以很巨大、難以承受。衣櫃的製造商不單止是家庭,還有各種各樣的社會製度。Steven Seidman在《Beyond the Closet: The Transformation of Gay and Lesbian Life》中指出:「衣櫃不單純是人們的忽視、偏見和歧視造成的;政府的行動、司法機關、家庭、普及文化和科學全參與製造衣櫃的過程。簡單來說,衣櫃是指異性戀的宰制下所產生對同性戀的壓迫……公民權的剝奪、滋擾和暴力,國家一直都是污名同性戀文化的推手,並以此作為製造衣櫃的基礎。」
為了避免被發現,所以要掩飾。不過,沒有那樣簡單,Steven Seidman認為:「掩飾並非一個簡單、不用費勁的行為,也並非否認和壓抑而已。在衣櫃裡的人謹慎地監察自已的說話、面部表情和行為,以免引起懷疑。他她們要小心閱讀日常生活的事物(如衣服、家具)和行為(如走路、說話、姿勢)的性意義,技巧地塑造一個有說服力的公共異性戀形象。」非常高難度,好戲如梁朝偉,叫他演黎耀輝演個十年,又要投入同性戀角色,又要避免失去異性戀自我,早晚精神分裂。視乎甚麼時候開始感覺到自己與別不同,年青同志在學校的刺眼水銀燈下,一齣戲隨時演個十年八年,並且沒有NG,校園暴力可不是開玩笑的。
在衣櫃久了,手腳伸展不良會「屈」病:跟朋友和親人情感上疏遠、堆積成山的羞恥、罪惡感和恐懼,終內化成恐同。以致,失去(廣義上的)愛的能力。所以,多少年青同志的「我的志願」,其實是早日成年或考上大學住宿舍,脫離家庭的威脅。
小結:衣櫃是指異性戀制度下,污名同性戀文化,讓同志不敢讓別人知道自己是同志,並以持續的掩飾來裝扮成異性戀。
不穩定的衣櫃
但,一如所有的權力關係,衣櫃並不穩定。William N. Eskridge在《Gaylaw》提出,衣櫃對同志和異性戀都是一種威脅:「對於直人,衣櫃可能是肉食獸和危險罪犯匿藏的場所;對於同性戀,衣櫃是身份的監獄,否認他她們的完整自我和自尊,是一種侮辱。法律有份令衣櫃不穩定,首先,法律給予恐同者權力,讓他她們打開衣櫃門,作反同獵巫(anti-homosexual witch-hunts)。之後,又給予權力同性戀者,不只反抗獵巫,更以出版、集會、演講去表達不同流(nonconforming)的想法。」
在香港和台灣,中老年同志躲在衣櫃往往是因為貪圖魚與熊掌:既要滿足同性情慾,又要享受異性戀制度賦予的好處(被摸頭是好丈夫好爸爸,兒孫滿堂拜年時「見得人」,辦公室有幸福家庭照以證明操行合格。)我認識的中老年同志,九成九都是在衣櫃,怕曝光怕得要死。本來,人家滿足於半人半鬼的生活,游刃有餘,局外人無話可說不容置喙。問題是,當中有些又往往有意無意地透露,做人做得辛苦、覺得對不起家人、擔心被家人和同事懷疑等等。以往,或多或少當是做同志義務教育,做個好聽眾之餘,儘力表達「同志又怎樣?不是跟男的就是跟女的。」的看法,但久而久之耐性漸失。
特別是那些中老年同志,很多不是沒有社會資源,大學教授、議員、高級行政人員、公司老闆大有人在。若妻子不接受,大不了離婚。若同事投以異樣眼光,若果自己覺得「行得正企得正」,那是同事的問題管他她們去死。若老闆因此有動作,要不打官司要不「東家唔打打西家」。那總比活在恐懼中好多了。況且,上面舉的都是極端的情況,更可能的是,人家回應:「是喔,那又怎樣?」或「一早就猜到了,不說穿而已。」或「看不出來啊。」
要過忠於自己的生活,免不了要冒一點險;要鬆動衣櫃,免不了要放棄異性戀制度吊在眼前那安逸而虛假的紅蘿蔔。Seidman也提到,被動的受害者並不會反抗,只會投降。要走出衣櫃,同性戀者一定要從心底裡反抗異性戀的宰制,認清在衣櫃中的無尊嚴生活是沒有合法性的,並且是可以改變的。
同化派與解放派
在反抗異性戀的宰制、出櫃這一點上,同志運動又可以做什麼呢?
當代同志運動大致可以分為兩大派,一為爭取平權的同化派(assimilationist),二為改變性的架構的解放派。在美國,除了石牆後那幾年,和80年代尾90年代初ACT UP和Queer Nation的曇花一現,同志運動一直都是由同化派主導。在香港更少,基本上只有2003年衝擊教堂和2001年自綁在警署鐵欄抗議打擊s/m派對的演出,比較有點解放派的味道。
所謂同化派,就是要求國家把直人有的公民權,伸延到同性戀者身上。工作、結婚、養小孩、繼承遺產、當兵,就是說直人有的同性戀者也要。既然說要「跟異性戀一樣的權利」,顧名思義就是以異性戀為基礎和正統,而非質疑這基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譬如,異性戀可以結婚,同性戀者要平等,走去爭取同志結婚權。但問題是,為什麼要結婚?Doug Stanhope曾在他的棟篤笑裡說:「對於同志婚姻,我的看法是,不!婚姻?不!想像一下,如果一開始根本沒有婚姻,我們會不會想發明它出來?噢,我們那麼相愛,只有我們兩個人並不夠,找政府介入如何?」
舉同志婚姻的例子,是想說明,並不是出櫃後就一勞永逸。同志出櫃後,還是生活在異性戀宰制的制度下。唯有不斷動搖鬆動這制度的不合理性,挑戰種種性不公義(sexual injustice),同志和各種不同性取別的人才能打開不同款式的衣櫃門,自由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