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情人共浴 不起訴判離婚【2007/05/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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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情人共浴 不起訴判離婚【2007/05/10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和情人赤裸共洗藥浴,被太太黃姓女子逮個正著。雖然共浴構不上刑事通姦罪,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已嚴重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判准黃姓女子的離婚請求及廿萬元精神賠償確定。

住在桃園的戴姓男子和太太黃姓女子結婚十多年,育有兩女。去年二月廿五日,黃姓女子帶著警察到桃園平鎮一家蒸氣藥浴店抓姦,結果在包廂裡發現丈夫和許姓女子裸身共浴,立即拍下照片存證。

黃姓女子十分生氣,告丈夫和許姓女子通姦,但檢察官認此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而處分不起訴。她心灰意冷,另起訴要求離婚及十二、十四歲女兒的監護權。

戴姓男子則認為事情沒麼嚴重,反對太太以他在外面和其他女人裸身洗鴛鴦浴的事由訴請離婚。

黃姓女子提出蒐證照片為證,法院勘驗後認為即使無法證明戴姓男子和許姓女子通姦,但兩人未著片縷共處一室,依社會通念已悖於婚姻的忠誠義務,形成家庭美滿生活的重大障礙,構成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准許黃姓女子的離婚請求。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目睹丈夫和別的女人共浴,精神上痛苦萬分,審酌夫妻雙方的收入及財產,判准戴應給付廿萬元的精神慰撫金。此外,兩個女兒的監護權也歸黃姓女子,戴姓男子須每個月負擔兩女各一萬元的扶養費,直到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