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惑少年性行為 男判101年應執行6年【2011/04/13 聯合報】

曹敏吉/高雄報導

男子陳明福兩年前以「供吃住」為由,引誘兩名國中男學生離家,共與他發生性行為七十四次,高雄地方法院依性侵罪與和誘罪合計判處陳明福一百零一年又六個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六年。

為何判一百多年只執行六年?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李淑惠說,一罪一罰如果是集中在同一段時間內的反覆犯罪,罪責往往不至於同比例的累積;兩名學生獲被告經濟上援助,且都是十四歲左右的少年,並非懵懂無知的兒童,被告在未違反兩人意願下發生性行為,都是合議庭量處應執行刑的依據。

判決指出,卅五歲陳明福三年前在台中網咖認識當時分別就讀國中一、三年級的兩名男學生後,多次在他的租屋處或旅館與兩人性交;陳明福並主動表示可以提供食宿,兩人於是在兩年前逃家,跟著陳明福到高雄投宿旅館,兩人分別與陳發生性行為各四十七與廿七次。

三人投宿高雄期間,這兩名男學生日常花費多由陳明福打零工支應,陳明福後來無力負擔生活開銷,讓兩人回台中,事情才曝光。

其中一名男學生說,他不是同性戀者,「不想發生這種關係」,但陳明福對他很好,還說「沒關係,一次就好」,才同意陳的要求。陳明福否認與兩名國中男學生發生性行為,但未通過測謊。